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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保險或關鍵業務會計需要按比例為部分保險合同存入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
2、保險企業會計的利潤計算與一般企業的利潤計算不同。
3、保險企業年終決算的重點是企業負債的估算。
保險企業會計是指以保險企業為會計主體,再以相應的客體為物件開展工作的一種行業會計,其中保險會計的客體是指可以用價值形式表示的保險業務活動或者保險資本流動。 與一般企業會計相比,保險企業會計還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適用的會計科目與一般企業會計不同。
1、企業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時:
借款:分出的溢價。
信用:再保險應付賬款。
2、當企業確定要支付的賠償金額時:
借方:再保險應收賬款。
貸方:薪酬費用攤銷。
企業確認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或確定應支付的賠償金額時,可通過“分出保費”賬戶和“攤銷賠費”賬戶辦理,其中“分出保費”賬戶主要用於計算再保險分出企業向再保險收款人分出的保費金額, “攤銷賠償費用”賬戶主要用於計算再保險分出企業向再保險接受方攤銷的賠償費用金額。
保險企業會計是指以保險企業為會計主體,再以相應的物件為物件開展工作的一種行業會計,其中保險會計的物件是指保險業務活動或者保險資金的流動,可以用價值的形式表示出來。
保險企業是以經營保險業務為主的經濟組織,企業的保險業務作為一項特殊業務,本質上是以保險費集中的保險設立保險,然後用它來補償自然災害以外的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向個人支付死亡、傷殘等保險待遇。
與一般企業會計相比,保險企業會計還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適用的會計科目與一般企業會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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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各省、資清市鵬芝區和直轄市的牌照申請、報告報送等相關事宜。 保險公司已在居住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其中乙個分支機構為省級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在國家計畫明確指定的城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要求,指定分公司負責國家計畫明確指定的城市的牌照申請、報告、推廣等相關事宜。 在國家計畫明確指定的城市設立省級分局的,省級分局應當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的設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信譽資本;
4)具有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
6)擁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和其他與經營業務有關的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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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
第二條 《條例》所稱外國保險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外註冊並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與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從事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51%。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外資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人壽保險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額。
第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以至少一家正常經營的保險公司為主要股東,且股權發生變動的,變更後至少有一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為主要股東。 主要股東是指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股東。 股東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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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安全管理規定:
1.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必須作為保證金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
2.保險人必須根據人壽保險單的全部淨值提取責任準備金;
3.保險公司必須按要求撤銷保險範圍**;
4.保險公司對每起被保險事故的風險責任必須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5.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有嚴格的限制;
6.哪怕一家保險公司不可持續,國家也會指定其他保險公司繼續承擔責任,絕不讓客戶的利益受到損害;
7.始終對客戶負責是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必須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保險公司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另一家保險公司。 無法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公司接受轉讓。
《保險法》第九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的存款,存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償債外,不得使用。
《保險法》第九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法》第100條:各保險公司均須繳納保險保障**,用於在保險公司登出、破產、重大危機、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況下救助保險公司。
中國銀保監會(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安全有嚴格的監管和監管,中國大陸的保險公司基本上沒有實質性的倒閉。 希望我的能幫到你,你不懂保險,隨時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