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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權利要求書和附圖可以採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或**中註明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解讀:本文是關於專利保護範圍的。
1.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指專利權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法律效力範圍。 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法律明確規定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劃清了專利侵權與不侵權的界限,既有利於依法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了專利權人保護範圍的不當擴大,損害了專利權人以外的公眾利益。
二、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說明書和附圖可用於根據權利要求的內容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這項規定有兩層含義:
1.發明和創造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為準,即專利申請人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並經專利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少於或者超過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的範圍。
2.說明書和附圖具有解釋權利要求的功能,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 但是,相對於權利要求,說明書和附圖僅具有從屬地位,不能單獨作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基本依據,基本依據只能是權利要求。
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或**中註明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該規定表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以體現產品外觀設計的**或**為依據的。 需要注意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受到保護"以**或**表示專利設計產品"範圍應為同類產品的範圍; 如果不是近似產品,即使外觀設計相同,也不能視為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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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專利權的內容包括製造權、使用權、銷售權、要約銷售權和進口權。 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說明權利要求書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或**所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為準,並可採用**或**所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簡要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可以使用說明書和附圖來說明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或**所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為準,並可採用**或**所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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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權利要求書的解釋可以採用說明書或者附圖。 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的內容,以權利要求書中確定的範圍為準。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或**中註明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國家或地區授予的專利保護權僅在該國家或地區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產生法律效力,專利保護權不予承認。 專利保護期限: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自申請日起10年。
專利保護期限屆滿、未繳納年費或自願放棄的,專利權不再受保護。 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序言和特徵部分。 序言部門應當在特徵部分註明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與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並註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區別的技術特徵。
將特徵部分的技術特徵與序言部分的技術特徵相結合,限制了對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或**中註明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外觀設計申請不需要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書,但需要提交**或**。 判斷是否存在侵權的標準是:
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近似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設計的,視為侵權,同一產品意味著其具有相同的用途和相同的功能; 同類產品指的用途相同,但具體功能不同。
1.與專利保護範圍有關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權利要求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權利要求應當載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簡明扼要地說明要求保護的範圍。
因此,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應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這裡有必要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和引數的實質內容為必要,在此前提下,可以使用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是一國法律對專利權人權益的保護,但專利權是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不同,因此不容易界定保護範圍。 出於這個原因,出現了不同的學說,這些學說被立法者採用,即成為法律原則。
近年來,國內專利糾紛較多。 無論是共享單車之間的專利戰,格力、美的兩大空調巨頭之間的專利互訴糾紛,還是搜狗索賠的億元專利案,都在不斷透露出這樣的訊號:專利將成為創新型企業爭奪市場地位的強大力量, 遏制競爭對手,保護自身發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