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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權的內容是什麼?
1.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家實施權。
2)許可權。
3)轉讓權。
4)標籤權。
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誌和專利號的權利。
2.專利權人的義務。
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是繳納專利年費。 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繳納年費。 未按規定繳納年費的,可能導致專利權終止。
2.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可以使用說明書和附圖來說明其權利要求書。 這就是說,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必要技術特徵相當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徵”是指與權利要求中描述的技術特徵相比,通過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並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可以在侵權時與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沒有創造性勞動的情況下相關聯的特徵。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或**中註明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外觀設計以**或**表示; 第二個是專利授權時指定的外觀設計中使用的產品範圍。
要確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應基於相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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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保全保護的範圍: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如下:
1.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權利要求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應當載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簡明扼要地說明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 因此,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應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以**或**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為準,並可採用簡要說明來說明以**或**表示的產品的設計。 認定是否侵權的標準是,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產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認定為侵權,同一產品意味著其具有相同的用途和相同的功能; 同類產品指的用途相同,但具體功能不同。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 發明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可以使用說明書和附圖來說明權利要求書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或**所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為準,並可採用**或**所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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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含有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保護範圍;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不等於或者等於或者等於全部技術特徵的,或者不止乙個技術特徵不相同或者不相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
第八條 與專利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設計屬於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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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權利要求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
2.即在中國的專利保護範圍不是嚴格按照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或措辭確定的。 發明和創造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為準,即專利申請人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並經專利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少於或者超過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的範圍。 同時,說明書和附圖具有解釋權利要求的功能,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
但是,相對於權利要求,說明書和附圖僅具有從屬地位,不能單獨作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基本依據,基本依據只能是權利要求。
3、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屬於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進行審查。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含有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保護範圍;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或**表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為準。
5、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反映產品外觀設計的**或**為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範圍應為同類產品的範圍; 如果不是近似產品,即使外觀設計相同,也不能視為侵犯專利權。
6.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以**或**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說明書的內容及其附圖可用於解釋其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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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下:
1)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權利要求的解釋可以使用說明書和附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權利要求應當載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簡明扼要地說明要求保護的範圍。
因此,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應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這裡的“以權利要求”為準,是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和引數的實質內容是必要的,在此前提下,可以使用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 這裡的解釋是把權利要求作為乙個整體來把握,而不是在權利要求的特定技術引數或特徵模稜兩可時提及它們。 當然,這種解釋並不意味著這種解釋可以超越專利權人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對說明書和附圖的理解,而延伸到專利權人所希望的範圍,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解釋是,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說明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 並且還包括由等同於必要技術特徵的特徵確定的範圍。
所謂等效特徵,是指通過與所述技術特徵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與本領域技術人員相關聯的特徵。
2)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 中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或**表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中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還規定:
外觀設計是指對形狀、圖案或其組合,以及顏色和形狀、圖案的結合,具有美感,適合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保護範圍以適合工業應用的產品為前提,即形狀、圖案或形狀、圖案或顏色、圖案或形狀的組合,以及該形狀、圖案或其組合與產品顏色組合的組合應具有美觀性。 因此,外觀設計保護範圍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以**或**表示的標準為依據,具有很強的主觀性。
產品本身並不能完全反映產品本身,人的視覺反映與產品的客觀效能存在差異,尤其是色彩的還原效果**不可能完美,更何況形狀是由點、線和面組成的整體,不同的視角有不同的效果, 顏色更是如此。因此,人們對結合顏色、形狀、圖案的外觀設計進行識別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因此我們認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應擴大到類似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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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指專利權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法律效力範圍。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或**中註明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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