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3 法定節假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勞動節、國慶節、中秋節、重陽節等)工資為日均工資的三倍,補償性節假日不能代替工資。
法定休息日(主要是每週休息日)
6. 星期日)工資是平均日工資的兩倍,但可以安排補假的人除外。 工資轉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勞動者平均月工時工資換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第3號)第2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換算: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得排除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假日。
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數。
時薪:月工資收入(月薪天數:8小時),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
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小時工資 實際延長工作時間。
休息日工時報酬:每天2天
法定節假日工時工資及報酬:每天2天(不扣除本人原工資)。
-
A 和 B 均無效。
甲為費用,根據約定,超過3萬元需要乙、丙同意。
乙屬於該企業,超過30萬元的經營需要經乙、丙同意。
C 和 D 均不屬於約定的費用和運營的一部分。
-
2003年11月10日,自然人王某(中國公民)以家庭共同財產申報成立獨資企業A從事餐飲業務,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設立了6家分店,並聘請了6名店長負責分店的運營。 由於該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活動,因此該分公司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沒有與店長就用工事宜簽訂書面合同。 半年後,王某出國,A公司被移交給妻子李某管理,由於李某缺乏管理經驗,業務經營惡化,A分公司經理擅自與親戚經營與A公司同特色餐飲業務,擔任經理, 主要工作能量被轉移。
C分公司拖欠租客房租,連鎖店被起訴法院,李某以C分公司經理承包經營,其債務與A公司無關為由應訴。 2005年3月,李某決定不清算解散A公司,意圖逃避企業債務。
問:1) 獨資企業可以申報家庭共同財產的出資嗎?
2) 獨資企業設立分行是否應註冊?
3)獨資投資者是否委託或雇用他人管理其業務事務,而未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
4) A分行經理是否違法?
5) 業主要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李的辯護能持續嗎? 請解釋原因。
6) 李某解散A公司合法嗎?A企業解散後,李某能否逃脫企業債務?
答:1)是的。《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者可以以其個人資產或共同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該問題符合此條件。
2)應該緩解。獨資企業設立分公司,投資人或者獨資企業委託人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和登記。
(三)投資者委託或者委託他人管理獨資企業事務的,應當與受託人或者受僱人簽訂書面合同。
4)分公司A經理的行為違反了《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該法規定“未經投資者同意,不得從事與企業競爭的業務”。
5) 要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李某的抗辯不能成立,分公司是以總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投資人對受託人許可權的限制不能適用於做好事的第三方。
6)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清算,不清算解散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仍應承擔償還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的責任。
1、法院不予支援原告關於被告與俞某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還款的主張,理由很簡單,俞某不是原告錢某的債務人。 因此,原告無權直接起訴要求支付貸款和逾期利息。 2、您的問題:我們首先了解《合同法》第一條關於合同保全的相關規定,所謂合同保全,是指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法律,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人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