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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農村生活補貼主要有兩種方式。
首先是彌補差額的方法。 就是提前確定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比如有些地方規定家庭人均年收入1000元,低於這個等級的可以申請生活補貼,向村委會申請),我家的人均純收入低於上述水平, 可以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報民政部門審核,然後向群眾公布。福利金額(維持生計水平、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數。
二是配額法。 就是提前確定當地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比如有些地方規定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800元、600元等,如果條件滿足,每人每年會提供一定數額的補貼,詳見下表), 我家人均純收入低於上述水平的,可以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報民政部門審核,再向群眾公布。以下是一些示例:
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是年底人均一次性補貼。
不到 200 美元即可獲得 600 美元。
600 800元 100元。
800 1000元,50元。
目前,中國只有少數經濟相對較差的地區採用了這種方法。
注意:上述兩種做法都是基於家庭的收入。 這與我是否有家庭、我有幾個孩子、我承包了多少土地等無關。
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津貼,家庭就可以申請生活津貼。 還應該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收入是以家庭為單位的。 老人、兒童和由他人撫養的人應與提供者的收入一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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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鮮牛皮的人可以吃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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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誰身上,在什麼情況下,你可以吃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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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農村居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申請農村生活津貼。 1、無謀生、無工作能力、無法定支援人或扶持人; 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者失業救濟金期滿後仍未開始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水平的; 3.在職和下崗人員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金後的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查批准辦法 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確定生活津貼領取人的三個基本要素。 同居的有當地永久性戶籍的居民,如果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低於當地生活津貼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居民規定的條件,可以申請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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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請生活津貼的條件如下: 1、持有縣內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的農村居民和承包土地的家庭。 3.家庭成員人均年淨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生活津貼標準。
法律依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定》 第二條 非農業戶籍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權獲得當地人民的基本生活物質援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同居家庭成員應當由法定的贍養人、贍養人或者監護人支付的包括贍養費、贍養費、贍養費在內的一切貨幣和實物收入,不包括受惠人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養恤金或者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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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請生活津貼的條件為:1、無生計**、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監護人的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者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再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居民; 3 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領取工資或者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領取退休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居民。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全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範圍和標準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戶籍城鎮居民,主要有以下三類人:一是無生計、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支援人或者支援人的居民;(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者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再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居民; 3 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領取工資或者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領取退休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居民。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確定**。 各地應根據基本生活成本和地方財政負擔能力,本著保障基本生活、幫助克服依賴觀念的原則,切合實際確定支援標準。 保障標準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地方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隨著生活生活條件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時調整。
制定的標準應與其他社會保障標準掛鉤。
各地發放最低生活津貼時,應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足額支付第一類生活津貼領取者,原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原生活津貼標準發放; 其他保險領取者,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差領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人員的喪親撫卹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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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村生活津貼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無經濟支援、喪失工作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的老人、照料村民;
2、申請人須持有本市農業戶籍,或夫妻一方須持有本市農業戶籍;
3、申請人目前在農村村群居住或者在鄉村群定居一年以上;
(四)居住地區縣人均年收入和共同生活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年農村生活補貼標準的人。
生活津貼的辦理流程如下:
1、個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並向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居委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在簽署意見後將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和調查情況報街道辦事處審查;
3、經鎮**或主管部門審核,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0日內審核申請人的家庭情況,簽署審核意見,報當地縣民政部門批准;
4、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報縣民政局批准;
5.領取生活津貼、經批准後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保障的家庭,憑銀行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救濟。
綜上所述,農村生活補貼由戶主以家庭為基礎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求,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的情況相符。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對經核准領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同居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差,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補貼。
對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後生活困難的重病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提供生活保障。
第13條. 最低生活補助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核實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加、減少或者暫停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決定暫緩發放最低生活津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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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生活津貼的申請由戶主逐家提出,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有當地農業戶口,在當地居住;
2、申請前12個月內同居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生活津貼標準;
家庭經濟狀況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與常年困難家庭基本生活狀況相符。 同居家庭成員是指所有具有贍養、撫養、撫養等法律關係,並共同生活和生活的家庭成員。
家庭整體經濟狀況不符合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生活補貼保障標準的150%以內的,喪失工作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重病人員,可以單獨入戶申請。
(二)農村生活津貼申請人家庭應當按照同住家庭成員申報、核實家庭人口
1.已搬出戶籍但仍在茶場中學就讀的學生; 具有非農業戶籍但在當地農村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 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納入同住家庭人口計算;
2.服刑、勞教、勞教人員不計入同住家庭人口計算;
3.在外工作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不計入同居人口計算,應當按規定申報、計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個人,原則上無權領取農村生活津貼: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放棄承包土地、林地、水庫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
2.拒絕配合住戶調查或者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不穩定、隱瞞收入)或者轉移、放棄個人財產的;
3、法定贍養費(募集、扶持)義務人具有扶持(募、扶持)能力;
4.購買超出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的高階非必需品或長期高消費;
5.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生活補貼標準;
6、家庭實際生活水平因賭博、吸毒等原因低於當地農村生活補貼標準,經教育仍未得到糾正;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生活補貼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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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疾病或身體缺陷者恕不入院
1.器質性心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做過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頻繁早縮、心電圖異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