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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音訊證據? 我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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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選擇錄音裝置。
收集音訊證據需要使用適當的錄音裝置。 如今,電子產品越來越普及,智慧型化程度也越來越高,所以很容易找到錄音裝置。
手機是最常用的電子裝置,具有錄音功能的手機比比皆是,在市場上要找到沒有錄音功能的手機可能並不容易。
、MP4、數相凱核機等可攜式裝置幾乎無一例外都具有凝視和錄音功能,而且錄音效果也非常好,可用於應急用途。
當然,如果可能的話,最好使用專業的錄音裝置,例如錄音機。 錄音機錄音效果清晰,噪音小,錄音隱蔽,便於儲存和傳輸。
只有清晰的聲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 如果錄音不好,或者幾個字甚至句子看不清,這個重要證據的有效性就會大大降低。
善於引導對方多說一些“有用”的話。
錄製時要記住的五件事。
錄製錄音很容易,但製作簡潔、實用且證明性的錄音並不容易。 作為證據的錄音應符合以下要求:
1)錄音中應反映出錄音當事人的身份,因為只有先確定當事人,才能談證雙方的關係以及通過錄音發生的事情。否則,如果連對方的身份都不知道,錄製的音訊自然也沒用;
2)錄音的時間也應該反映在錄音中,不一定在錄音中寫得很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到大致的時間,或者能夠邏輯地推導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安排事件的順序;
3)引導對方說一些“有用”的話。不要談論錄音中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走得太遠,請立即將其拉回來。 錄音的目的是糾正缺失的證據或事實,所以在錄音之前,你應該整理好對方應該說什麼、承認什麼、應該辯護什麼,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列出,以免遺漏。
根據這樣的目標設定適當的問題來詢問對方,並引導對方進行正確的戰鬥,從而得到你需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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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製品成為有效證據的條件是:在獲取錄音製品的過程中,必須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得以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孝道的私隱,侵犯他人的私隱權,由此獲取的錄音因手段違法而排除在外。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或威脅。
《刑事訴訟法》第50條關於判決和判決是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二)書面證據; (三) 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必須核實證據的真實性,然後才能將悔改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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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提交音訊證據。
錄音也是一種證據,也必須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提交時應一式兩份複製到CD-ROM中,然後將錄製的發言內容整理好,分幾份提交。 對方當事人否認真實性的,應當申請鑑定證明。
在訴訟實踐中,使用音訊證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應提供原始載體,即記錄未經處理,具有連續性和真實性。 本案中,劉某出具的錄音是其手機的錄音,他還在法庭上用手機進行**,錄音連貫真實。 而且,劉某在錄音中明確指出了雙方的身份和錄音時間,增加了錄音證據的可信度。
液陸青. 2、錄音材料中記錄的內容應盡可能清晰準確,雙方應清楚說明所討論的問題及其陳述。
2.記錄證據的法醫技術有哪些。
1.錄製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的訴訟角度來看,應盡快對衡陰進行錄音。 越早進行,證據主體就越是毫無防備,尤其是在最初的談判中,一般不會歪曲事實,此時的談話錄音最有價值。 經過幾次談判,對方往往會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採取防禦的態度。
位置的選擇也很重要,你應該盡量找乙個安靜、不受干擾的地方,以獲得更好的錄音效果。
2.錄音裝置。
盡量選擇體積小、易於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裝置。 採訪機、錄音機或具有錄音功能的***都可以,最好影印。
3.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證據事項和您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 為談話做好準備,包括思考對方的問題和可能的態度,以及如何誘導對方採取立場。
4.對話風格。
既然是私人錄音,當然最重要的是不要讓證據主體注意到你在錄音,所以你的舉止和語氣要自然,如果你是熟人,就要多加注意。
1)說明談話時的時間和地點,澄清對話者的身份和與所討論事實的關係,談話時盡量直呼全名,以增強錄音的相關性和可信度。
2)注意其他證據內容的相互印證,因為其他證據的存在是記錄證據可採性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得涉及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個人私隱或商業秘密,不得使用脅迫性語氣,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不予採納。
4)注重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結於法律責任的論證。
5)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能夠提出你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並切中要害。
5. 如有必要,您可以要求公證人對記錄過程進行公證。
進行證據公證的,必要時可以要求公證人對記錄過程進行公證,以保證記錄證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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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簡訊、手機攝像頭等都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1、錄音、手機簡訊、手機攝像頭等,應盡量保留原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錄音錄影或者其他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2. 錄音、簡訊、手機攝像頭不得侵犯他人私隱
《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將非法證據排除範圍限制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留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脅迫等,後者包括通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得的所有證據。只要不是通過拘押、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證據,或者違反程式法或者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認定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手機簡訊、手機攝像頭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
手機簡訊、錄影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支援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判決證據。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50條.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二)書面證據;
(三) 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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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記錄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只有債務人的言論才能對他個人具有約束力。 在實踐中,有些人不承認被記錄的人是他自己,因此他應該申請凱蘇拉及時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應由申請人先支付(費用通常按分鐘收取),最終鑑定費應由敗訴方通過法院判決承擔。 當然,最好撥打被記錄人的電信或移動公司註冊的**號碼。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或其他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
如果是欠款,那麼記錄應允許債務人充分說明所欠款項的具體金額和背景,越詳細越好。
3. 錄音應真實完整。
記錄證據不得編輯、編輯、捏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應當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有時記錄者會故意引導對方做某事,然後進行技術編輯,在這種情況下,證據無效。
4. 獲取記錄的方法應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未經許可安裝在他人家中的竊聽裝置的錄音通常無效,因為它們侵犯了公民的住房權。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圖。
即被記錄人不是在脅迫下記錄的,任何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或威脅的方式獲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記錄時應注意言行,談話的語氣應盡可能親切。
6.應保留原始載體進行錄製。
用錄音機或手機錄音後,請勿刪除錄音機或手機中的錄音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證據有異議,法院或鑑定機構將要求出示錄音材料原件,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受到質疑。 此外,錄音完成後,應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入CD。
7. 錄音可以公證。
當著公正官員和記錄的面撥**,公證處將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公證證據的證明力高於普通證據。 公證人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為未經編輯,公證費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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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使音像證據合法,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音像資料應提供原始載體。
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視訊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 對視聽材料不應有疑問。 法院以錄音、錄影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錄影證據是否可疑。 如果對方對錄音提出質疑並舉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則錄音將失去證明力; 3.其他證據應充分提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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