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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他人罪的具體定罪標準:構成輕傷以上的,應當定罪為故意傷害罪。 量刑標準:
構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構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條. 法律明確規定屬於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定罪判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5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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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法》規定:“被判有罪不叫的,就是喊叫的,該犯的,從輕解除; 凡應犯此罪者,應處以較輕的刑罰。 關於唐代的類比原則,下唐的類比原則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展。
唐法中的懲罰原則——類比原則。
分析]《唐法O名例行公事》規定:"那些受審判而沒有正義規則的人,應該有罪的人,要受到重刑; 那些應該被定罪的人將受到輕重處罰。 "即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類似案件,應當減刑的,應當列舉重罪處罰的規定,對輕案件進行比較解決; 對應當加重處罰的犯罪,列舉輕罪處罰規定,對重罪進行比較解決。
談法則說,**崔親斬首; 但是,對傷人殺人重罪沒有規定,在處理殺人、傷親屬案件時,可以類推看,應判處斬首。 例如,如果乙個人在半夜闖入房屋,主人會出於自衛而殺死入侵者,無論犯罪情況如何。 沒有關於造成傷害的規定,但不犯殺人或傷害罪。
類比原則在唐代的完善,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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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法中的五罰。 唐朝採用隋《開皇法》中確立的鞭刑、杖刑、監禁、流放、死刑五罰作為基本法定刑罰,其具體規格與《開皇法》略有不同。
2.唐法中的懲罰原則:
1)區分公私犯罪的原則。
《唐法》規定,公罪要從寬,私罪要重。 所謂公罪,是指“因公犯罪,無私犯罪的人”,即在執行公務中,有些錯誤或錯誤是由公務關係造成的,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所謂的私人犯罪有兩種型別:
一種是指“不從事公務而犯罪的人”,即所犯罪行與公務無關,例如盜竊、強迫*等。 另一種是“不顧公事牽扯阿曲”罪,即利用職權徇私。在官員提出申請時,還應區分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犯有公共犯罪的人可能會被判處一年的額外監禁。
《唐法》區分公私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各級官員履行公務和行使職權的積極性,以提高治國效益。 同時,要防止某些官員打著公務幌子濫用職權謀私、濫用職權謀私,確保法制統一。
2)自願投降原則。
首先,要嚴格區分自願自首和自過自新。 在唐朝,那些因為沒有被舉報而能夠到官府認罪的人被稱為自願投降。 但是,那些在罪行被揭露或被政府發現逃跑後投降的人,在唐朝被稱為平反。
唐朝採納了自改從輕處罰的原則。 二是規定叛亂等嚴重犯罪或者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危害後果的犯罪不能交出。 三是規定自首者可免罪,但贓物必須依法足額償還。
第四,不完全投案交案稱為“不實交案”,對犯罪情況的不完全說明稱為“不完全投案交案”。 至於如實供認的部分,就不追究了。
此外,《唐法》規定,如果犯了輕罪,可以作為第一項重罪,免除重罪; 凡在被審問後能夠自首的人,他將免於其餘的罪孽。
3)類比原則。
《唐法》《名案法》規定:“罪判不義,應當犯罪的人,應當重重示輕;凡應犯此罪者,應處以較輕的刑罰。 即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類似案件,應當減刑的,應當列舉重罪處罰的規定,對輕案件進行比較解決;
對應當加重處罰的犯罪,列舉輕罪處罰規定,對重罪進行比較解決。
4)把局外人變成局外人的原則。
《唐法》規定:“凡外人與同類犯罪者,應當遵照本國法律; 犯有各種罪行的,應當依法審判。 即同國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由唐朝依照各自國家法律處理,實行個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的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依唐法處罰, 領土主義原則將得到實施。
《唐法》是唐朝景陰洞時期政法制度的重要文獻,其影響至今仍得到體現。 它總結了前人的立法成就和經驗,以儒家思想為立法指導思想,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法史結合的先河。 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詳盡,條文簡明扼要,解釋正確,是中國古代法典的代表著作之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