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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即不得重新分割。
2、即使您對廢棄土地有法律程式,用人單位也有權收回並重新簽發合同。 也就是說,土地合同的98被終止。
3 可以從移動領域正確解決。 如果沒有流動性,就沒有辦法。
4、新法和舊法的頒布自然會失效,即98年土地合同無效。
5*** 通知只是乙份檔案,而不是法律,利用檔案來處理問題,是一種行政手段。 無論是行政上的還是法律上的,前提必須是有可以再承包的土地。
6 很難解決,除非現有承包商讓步,否則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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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安全部工作人員:
1:首先,無需聘請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明明電[2004]21號)第3條、第4條有效。
但首先,你得去縣地局查一下有沒有關於土地重新分配的規範性檔案,因為很多地方都有自治檔案。
第二,要求重新分配是完全可以的,只要召開村民大會,全體村民通過簽字,村委會報縣土地局批准,但這是第乙個困難。
2:當前土地使用者不得向返鄉人索要賠償。 因為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使用者應該從土地的產出或土地分包費中獲益,但國家(集體)是土地的所有者。 補償只能由國家或集體支付給農民。
3:建議:如果你真的想回到這片土地上,你可以實施的解決方案是調解。
因為如果土地閒置超過兩年,無論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人是否同意,經批准後都可以收回原集體。 如果在收回後進行重新分配,則原始使用者或承包商的證書將自動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當前的土地使用者是合法使用者。
召開村民會議後,您同意補償現有土地使用者的相關費用,徵得村民同意後,有村長對土地重新分配提出意見,全體村民簽字、簽字蓋章,村長簽字並報縣土地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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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農村土地的耕種屬於土地承包管理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應以村委會登記或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為準。
二是不存在既成事實,不動產、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適用民法規定的善意取得或訴訟時效制度,即即使耕種了10年,也不一定享有兩部分土地權;
第三,如果村委會能夠出面協調作證,提供書面證據,或者直接變更簽約畝數的登記,可以按照村委會的協調結果進行處理,否則以原登記為準;
最後,如果土地被徵用用於水利建設,應當根據客觀登記情況進行徵地補償,乙方可以在村委會變更登記前根據村委會的登記情況主張權利。 也就是說,以“村里記載的只是土地合同簿上的畝數”為由,要求徵用賠償。
總之,《農村土地承包法》應適用於相關問題(具體已有網友曬出,建議詳細閱讀相關規定),而《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僅涉及一些關於徵地補償的原則性規定和規定,也可以參考。
因此,如果乙方的權利已經登記,則不需要撤回,並且它們最初是在乙方登記的。 甲方如有異議,應請村委會證明變更,否則,甲方、乙方按登記執行畝數,即各2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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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雙方簽字並續簽這麼多年,視為有效),不能單方面終止。 如果終止,則構成違約,應根據違約條款進行處理。
事實上,地表附屬物補償和土地補償是兩類。 他們將因地表作物設施而獲得補償,而您將因土地徵用而獲得補償,這並不矛盾。 如果現在收回來,按照合同對土地的地面作物設施進行補償沒有多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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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簽訂的合同,您根本不需要提前終止合同,如果真的徵收了合同,您可以按照合同第七條的規定終止合同並收取相關賠償金。
所謂簽字蓋章後生效,就是簽字蓋章後生效,只要有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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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合同不加蓋印章就視為有效,更何況合同已經履行了兩年,不可能任意認定合同無效。
可是,其實你家完全可以毀約,你看第8條,在違約責任上,就算你違約了,你也沒太大的損失,什麼水路投資,那東西就說不上數字,根本沒有實際意義,徵地補償才是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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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一件事,請參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規定。
簽名和蓋章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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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有效,意圖明確,難以收回。
除非可以提出口頭協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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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集體土地屬於集體,除國家徵用外,任何人無權轉讓、轉讓,否則無效。 因此,潘某本人的行為是違法無效的,他轉讓給陶某當然也是無效的,陶某在購買的集體土地上建房的行為也是無效的,村民阻止建房的行為是正確的; 2、村民為維護集體利益而阻止陶某進行施工是正確的,但事後採取的行為方式是違法的,確認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其向陶某索要1.28萬元的行為明顯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我個人認為,從提議者和主動實施者的範圍來看,最先提出用錢換房並帶頭實施的人應該是主犯,然後立即附和並參與協議的談判和簽署, 而那些收了錢,提出要平分百姓的人,也應該被追究責任,其餘的人不應該作為犯罪來懲罰,而是要退還所收取的金額。
陶某違法購買集體土地建房有過錯,可視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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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申報的是,土地屬於公共集體財產,個人無權轉讓! 所以他們籤的土地轉讓協議是無效的!
這3個人如果被追究法律責任,極有可能被判刑!
6組村民應退還所得的12800元,無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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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說法,這三名村民涉嫌敲詐勒索和敲詐勒索,不正當地捍衛自己的權利。
宗恆法律網-河北英祿律師事務所-梁慧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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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屬於你的家人,主要是因為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 相關法律可參考《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合同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搬入小鎮定居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同期內,承包人家庭遷入設區城市,變更為非農戶籍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應當返還給發包方。 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合同期限內,當承包方返還承包土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承包方有權就承包土地投資土地的生產能力增加獲得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合同期限內,發包方不得調整合同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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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塊地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會補償你的家人; 原承包人的子女沒有要錢的權利,因為被調到城戶口後,就沒有權利繼續承包集體土地,承包權本來就應該收回的! 希望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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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比較籠統,證據是否充分。 建議使用兩個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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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問題很難用法律解決,主要靠村鄉幹部。
如果你真的做不到,就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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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方侵犯了您的地役權。
2、地役權是指為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提高使用效率,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首先,地役權是根據當事人的協議確立的用益物權。 其次,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中的用益物權。
第三,地役權是為地役權土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3、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協調和解決。
4.通過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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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舅舅籤的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它已經得到了你父親的追認。
2、宅基地和耕地更換後,雙方是否到村委會備案,到鄉縣土地局備案登記? 如果沒有,那麼你爸爸現在可以開墾土地了。 但這是違約行為。
如果合同約定違約金,你父親可以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規定違約金,那麼就足以補償鄰居剩餘農作物的經濟損失。
3、如果只有合同,沒有登記,那麼土地使用權還是你父親的。 我國所有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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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見是(前提是所有證據都可用):
1 合同有效,大叔與另一人的約定有效。
2、拆遷補償金先支付給父親,再按合同約定支付給鄰居;
3 超過補償金的金額將從收入中扣除,為期 6 年,歸您父親所有。
4、宅基地經村里批准變更後歸你叔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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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約定,或雙方協商,如果合同沒有在公證處公證,也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 詳情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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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想要撤銷,則構成違約。 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 對你家人的補償應該是他的,對種植你土地的人的幼苗的補償應該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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