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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寬泛,答案如下:如果地契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但實際上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並且已經由雙方居住,而父親父親的名義暫時僅用於順利購買房屋, 那麼房屋的實際權利應歸夫妻雙方所有,妻子有權在丈夫去世後與丈夫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丈夫的遺產(包括財產)。
如果夫妻出資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但夫妻實際同居,在法律層面可以定義為“借名買房”。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以他人名義購置房屋,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的, 借款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款人要求登記人(發證人)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的,可以予以支援。 但是,由於登記人的債權人扣押或者依法規定的其他原因,或者善意交易中涉及的第三方的利益,房屋不能登記轉讓。
一方提供證據證明購買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約定以借用名義登記的,其確認房屋所有權或者要求登記人登記房屋所有權轉讓的主張不予支援; 單獨向登記人主張債權人出資權的,應當根據出資性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可以看出,丈夫去世後,妻子可以起訴丈夫的父親,以以他的名義購買房屋,並要求將房屋轉回他的名下。 後來,在另一起繼承糾紛中,他與丈夫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了丈夫的遺產。
繼承完成後,如果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妻子,則妻子必須有權在房屋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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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的父親同意他的妻子可以繼續生活,如果關係不好並且他不同意,他的妻子將不得不搬家。 畢竟,房子是屬於丈夫父親的,妻子沒有權利繼續住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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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雖然你老公已經去世了,但只要你不再婚,你們還是一家人,畢竟還有孩子,老爺子要看孩子不看,孩子是老爺子的心,再婚也不一定,畢竟房子是你岳父的, 他有權決定,你的孩子有權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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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能不能活下去,你都需要得到你丈夫和父親的同意。 因為這房子的主人是你現在的岳父的財產,你想住在這棟房子裡,你應該徵求你岳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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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契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妻子在丈夫去世後還能繼續生活嗎? 如果房產證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丈夫已經去世,妻子沒有再婚,她可以繼續生活,而且她必須和丈夫的父親關係好,同處乙個屋簷下,互相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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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畢竟你丈夫死後,只要你不想結婚,基本上你公公婆是不會把你趕走的,除非你不願意或者你婆婆和兒媳關係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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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丈夫的父親的名字在地契上,而你的丈夫已經去世了,你可以繼續住在那裡,你可以去公證處。 去找公證人。 如果你丈夫的父親有其他孩子。
你可以去公證處。 去證明。 你就是你。
丈夫的妻子,你可以拿到結婚證。 這所房子如果。 有什麼好說的。
是給你的,還是有別的要說的? 你可以繼續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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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能夠繼續活下去,只要你老公在世的時候,和公的關係很融洽,老公死了,走了,你沒有房子,老爺子會讓你繼續活下去,如果你們的感情不好,你可能活不下去了,這個和老爺子的關係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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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丈夫去世後,妻子可以繼續生活,你可以繼續生活,如果公婆讓你生活,你可以繼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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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繼續活下去,雖然你老公已經去世了,但你還是他們的家人,你繼續活下去也沒關係,除非你再婚,否則他們家不會讓你繼續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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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以老公父親的名義,現在老公已經去世了,不再婚可以住進去,但是你沒有房子的所有權,你可以有居住權,如果你留在家裡服侍老人,就看老爺子的意思了, 房子可能會轉讓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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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寫著丈夫父親的名字,如果丈夫去世後妻子再婚,她仍然可以住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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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能夠繼續活下去,因為你沒有離婚,你的丈夫已經去世了,你沒有再婚,你還是家裡的一員,所以你可以繼續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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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產證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丈夫去世後,兒媳婦沒有再婚,岳父同意兒媳婦生活,可以繼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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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可以繼續活下去,只要你不再婚,你就可以永遠活著,因為你還是個孩子。 你屬於這個家庭,沒有人有權把你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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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產證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在丈夫去世後,妻子可以住在裡面,必須徵得丈夫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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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契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則在丈夫去世後。 妻子可以繼續活下去,因為丈夫是父親家的繼承人,就算死了,也有代位權,還有可能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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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契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簽訂的,妻子可以在丈夫去世後繼續居住在其中。 除非妻子在別處有房子。 並且與她丈夫的父親的家人發生了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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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再婚,不和公婆和睦相處,可以繼續生活下去。 如果你嫁給了別人,你的岳父岳母允許你住在那裡,你可以繼續生活。 如果你不同意繼續活下去,你就不能再活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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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丈夫父親的名字,丈夫去世後,妻子還是一家人,沒有再婚,應該可以繼續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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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繼續住在那裡,但你必須和你岳父商量,你岳父同意繼續住,如果你的丈夫賣掉了房子,你必須騰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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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簽訂的,因此丈夫的父親和他們的母親是財產的共同所有者。 所以在丈夫的父親去世後,妻子仍然可以繼續住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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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問題,雖然丈夫已經去世了,但只要你不去找物件,你還是一家人,畢竟還有孩子,老爺子要看孩子不看,孩子是老爺子的心,要是真的去找物件, 那就不一定了,畢竟房子是你岳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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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丈夫去世了。 如果你沒有再婚。 你仍然可以繼續做這所房子。
如果你已婚。 你丈夫根本不能讓你活下去。 假設你有孩子要撫養。
孩子還是你老公的家人,如果你和岳父商量一下,說不定你還能繼續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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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是可能的。 如果你不再結婚。 還有孩子要撫養。 你有生存的權利。 如果你再婚。 我丈夫可以讓你搬出去。 和你現在的丈夫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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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房產證是以你丈夫自己的名義,在你丈夫去世後,如果你的丈夫也允許你擔保,那麼你可以繼續生活,如果你不被允許生活,那麼你就活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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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生活是可能的。 但是,在對方的死亡證明出具並提交給民政局後,婚姻關係將解除。 因此,最好與對方的父親就居住問題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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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契是以丈夫父親的名義。丈夫去世後,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產,但丈夫父親的房子不是丈夫的遺產。 所以妻子沒有生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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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我老公父親的名下,雖然老公已經去世了,但我想你老公的老公不會讓你住進去! 如果你再婚或再婚,老人只有在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繼續生活,如果老人不同意,那麼你就沒有繼承權或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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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房子是丈夫婚前的個人財產,與妻子無關,那麼無論妻子是否死亡,妻子都有權處置房屋。 如果房屋由夫妻共同所有,則在妻子去世後,需要繼承妻子的部分份額,丈夫不能直接處置房屋。
妻子留下有效遺囑的,按照妻子的遺囑進行繼承,妻子未留下遺囑的,依法繼承,繼承完成後,由丈夫處置房屋的個人部分。
分析和引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的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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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後共同財產,屬於妻子的財產部分是遺產,丈夫有一半的遺產,剩下的部分由妻子的父母和子女按頭人分別繼承。
因此,只要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妻子的子女或父母還活著,那麼丈夫就不能單獨處分財產,必須徵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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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權,但不能這樣做。 如果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妻子的50%是活著的丈夫和妻子,75%是妻子去世的丈夫,另外25%由妻子的父母和子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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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遺囑,就沒有權利處理它。
因為財產是妻子的一半所有,所以當妻子離開時,她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丈夫只是一級繼承人之一,無權干涉其他繼承人(她的父母和子女)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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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契是以上鋪的名義,那麼它們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妻子去世後,丈夫有權處理,因為妻子不在了。 那麼它就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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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權。
不動產契約是丈夫的名義,妻子死後,丈夫是繼承人和一家之主,當然有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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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本來是老公的名,當然可以處置,如果是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妻子的父母也有繼承權,要賠償岳父岳母一定比例的錢,要看對方是否願意, 而有些岳父岳母不會想要這種錢,如果想要的話,大概是比例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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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契據是以丈夫的名義,但仍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已經去世,直系親屬有一半有權繼承,需要徵得第一手續繼承人的同意,到公證處公證, 簽字畫,在你有權處理之前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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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是醫生的名義,妻子去世後,如果是婚前丈夫的房子,是婚前的財產,醫生有權處置財產,如果是夫妻財產,那麼丈夫就不能完全處理財產,必須與所有家庭成員平分處理財產。
轉移可能沒問題,但首先您需要徵得母親和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否則。 你父親的這所房子,他正常的第一季似乎是你的母親。 繼承人的順序是你的一些兄弟姐妹,他們參與了其中一些利益集團。 >>>More
房產證是已婚女兒的姓名,如果女兒在婚前買了房子,並且想確認產權到母親的名下,母女倆拿著房產證、購房合同和身份證等相關證明到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是夫妻婚後買的房子,就連女兒的名字也要得到女婿的同意,並帶上結婚證、房產證、購房合同和三張身份證等相關手續到地產局辦理過戶手續。
房屋所有權證有兩種型別: 1、如果是2008年以前的證書,則房屋所有權證編號在第一頁。 2、如果是2008年以後的證書,第二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