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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居留許可,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的居住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就業、教育程度等證明材料,具體材料可以諮詢居住地相關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
居留許可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繼續學習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居住證。
第八條 居住證申請受理、出示、簽發、簽注等,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辦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 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居住地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教育等證明材料。
居住位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等出具的住宿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能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入學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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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證明、就業證明、學歷證明等證明材料進行處理,具體材料可諮詢居住地相關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
1、居留許可是我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鑑發達國家“綠卡”制度的一次嘗試,積累了為我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我國國家“綠卡”制度的經驗。 持有居留許可的人可以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2、從“臨時居住證”到“居住證”,乙個字的差異體現了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臨時居留許可制度意味著對外國人口的某種排斥。 “臨時居留”,顧名思義,也是“臨時居留”,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此外,“臨時居留”需要證件,也就是說,沒有臨時居留證的人不能隨意“臨時居留”,這就施加了一定的空間限制。 這一切,顯然都不符合統一市場的客觀要求。 將臨時居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於打破城鄉之間、城市之間的壁壘。
3、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地位址、居住地位址、發證機關和簽發證件的日期。
4、同時,“居住證”在某種意義上是“臨時居住證”的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種內容:一種是“臨時居住證”,另一種是“居住證”。 它們對應於一定經濟和政治層面的外國人口,因此“居留許可”包含一定的地方政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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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居住證的流程:申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身份證)、房屋租賃協議或相關居住證等材料,以及2份近期一寸裸頭證件,同時到沈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如果檢查程式合格,將當場處理。
2、居住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證簽發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群居民委員會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居留許可的條件和材料。
1.如需辦理《居住證》,申請人可前往現居住地的社群事務接待服務中心。
2、申請《居住證》者,應符合以下條件: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以本人的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為準,請攜帶上述材料)。
3、在市內合法穩定受僱的,參加市內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 或因在市內有戶籍的親屬避難、學習、學習、學習等需要在城市居住6個月以上。
4、(以勞動合同、社保檔案或學生證、戶口資料等為準,請攜帶上述材料),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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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申請居留許可所需的程式如下:1、攜帶當事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和檔案;
2、到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資訊表》,如有未成年子女陪同,還需要填寫《未滿16周歲的陪同人員》表格,填寫《居住證資訊登記表》或《臨時居住證資訊登記表》(以上兩份表格, 名稱可能略有不同);
3、填寫完以上資訊後,在派出所收集該人的資訊,並按照工作人員提示按時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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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經民警調查認定屬實的,可以申請居住證: 1、合法穩定的就業證明:工商業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就業(就業)證明、社保繳費證明、 等。
2、合法穩定居住證明: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等出具的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住宿證明。 3. 持續學習證明:
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入學證明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