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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曠工是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無正當理由不上班的行為。 因違反治安規定被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上班的職工,不予曠工。 因此,用人單位解雇該勞動者的理由不能成立,以曠工為由解雇被拘留的勞動者是違法的。
不。 曠工是指無正當理由、無故請假或者未經許可請假,違反勞動紀律的曠工。 曠工天數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曠工合同終止的天數,用人單位所在省、直轄市規定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天數,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用人單位。
勞動者因缺勤被用人單位解雇,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不予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因曠工而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者被行政拘留,客觀上不能上班已成為事實,仍應告知用人單位或在可控範圍內採取補救措施。 由於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要求勞動者辦理請假手續存在要求過高,在用人單位不准許休假的情況下不准勞動者請假的,應視為勞動者履行了告知義務或在可能的情況下採取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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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事兒到底是怎麼回事,要是解決了,要不要去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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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得到補償,你可以在網際網絡上搜尋法律合作夥伴,了解這個法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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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10天不被視為曠工。 曠工是指勞動者可以上班但故意不上班,這要求勞動者主觀上有不上班的意圖; 行政拘留期間不能上班,不是勞動者的主觀意圖造成的,而是客觀原因造成的。 雖然行政拘留期間不能視為曠工,但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如果行政拘留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告;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違法財物; (三)暫時扣留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責令停業或者限制從業的;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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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在行政拘留期間被通知公司,則不視為曠工,一般是指無故曠工,即主觀上能夠上班但故意不上班。 但是,勞動者因客觀原因被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導致行政拘留不能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中止支付工資,暫時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一鍵提出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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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被行政機關行政拘留的,不屬於曠工,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勞動者被行政拘留後,用人單位可以在行政拘留期間暫時中止履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違法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8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部門拘留、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在限制勞動者親自攜帶勞動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時中止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
在暫時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對勞動合同約定的相應奕紅承諾負責。 證明勞動者人身自由受到不當限制的,勞動者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就勞動者在暫時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遭受的損失,向有關部門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解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如果員工長時間不上班,可能會被解雇。
1.所謂曠工,是指工人不請假而缺勤,曠工是指工人應該到場卻不上班。 判斷員工是否上班的唯一標準是他或她是否有考勤記錄,關鍵是他或她是否在上班,以及他是否應該上班但沒有出現。
2.法律沒有規定公司可以解雇員工多少天。 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缺勤15天以上,或者一年內缺勤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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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沒有。 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維權。
如果解決不了,也可以請律師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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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均受勞動合同條款的約束。 除非出於國家法定原因。
法定休假等)或經雇主允許(事假等),員工應上班。如果雇員因主觀原因沒有上班,而沒有向雇主解釋原因,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則被視為“無故曠工”。
在本案中,該員工因個人打架被判處行政拘留。 如果主管當局限制雇員的人身自由,則情況並非如此。
無故曠工”。 換句話說,員工不上班不是他自己的意願。 因此,從勞動者主觀態度與勞動者客觀曠工的相關性來看,勞動者被行政拘留的時間不屬於曠工,依法應視為“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部門拘留、拘留、逮捕的,在勞動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時中止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
在暫時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證明勞動者人身自由受到不當限制的,勞動者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就勞動者在暫時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遭受的損失,向有關部門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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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曠工,但可以作為勞動合同解除,工資和保險被暫停,復工後恢復。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被動限制,而不是雇員主觀上不願意上班。 就像被綁架一樣。
有刑事處罰的,用人單位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拘留在現行規章制度和合同中都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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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員被行政拘留,雇主可以原諒雇員曠工嗎?
終止僱傭合同。
關鍵取決於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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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公布的規章制度,總單位規定,三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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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媒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乙個版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就業。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產生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2、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沒有關於曠工天數的法律規定,可以按照雇主的規章制度執行。
3、勞動者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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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解雇或解雇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如果DAO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則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如果權利違反勞動紀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樓上人辰田的回答是以企業職工獎懲規定為依據的,可以撤職15天的規定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