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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下列情形的,則無需返還彩禮,協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和不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41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共同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有經濟困難,另一方應從他或她的個人財產中提供適當的援助,例如住房。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20條.
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拍取得的,應予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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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誰先提出也不是壞處,法律是有證據的,有證據肯定對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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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主動離婚和被動離婚沒有區別,結果無非是兩種情況,離婚或不離婚,如果對方配合,可以到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配合,需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0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友懷神觀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後,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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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出離婚的人是第乙個打破這種情況的人,第乙個擁有選擇權的人,佔主導地位的人; 被動離婚就像被動離婚的被動,一切都處於被動狀態,你無法自己做決定,你處於弱勢地位,你沒有機會說“不”。
其實我覺得,選擇離婚的人,選擇結束這段婚姻的人,大概是沒有那麼愛的人,或者是先失去感情的人,先絕望的人,可能在這段感情中沒有那麼受傷,沒有那麼痛苦,但比起被動離婚的人, 一切都是被動的,你提出來,什麼時候提出來全靠你,我不知道,當我知道的時候似乎只能接受,我那麼謙虛,在情感方面那麼一文不值,我甚至說不出怎麼守住,因為我是軟弱的,是這段感情中受傷最深的。之前父母離婚的時候,爸爸是主動提出離婚的,媽媽是被動離婚的,你知道媽媽有多傷心嗎,你能看出來,乙個中年女人突然和那種絕望的感覺毫無關係,原本以為是生活的感情瞬間崩塌了。 我被判了媽媽的刑,我和媽媽住在一起,每天看到媽媽在客廳裡哭泣,桌子上放著一堆餐巾紙,每次那一幕總讓我心疼不已。
但這段感情中受傷最深的,其實是我的母親,那個被動離婚的。
範湘燕曾在《妙語》中說過,她是被動分手的人,她沒有想過要給他倒紅酒,她沒想過要罵他,哭得妝都花光了,醜得要死,她甚至不知道當時在沙灘上散步的兩個人,他的沉默竟然是要和她分手, 她不知道他想和她分手多久,如果範香妍也知道,那麼那天她說,她會花乙個漂亮的模子,穿得漂亮,不會罵人,笑嘻嘻地分開,至少對方腦海裡留下的最後一幅畫面是美好的, 而且回想起來就沒有那麼多遺憾了。但她是被動的人,她無法做出任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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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人已經明白了,另乙個人要麼不明白,要麼假裝糊塗。 除非偽裝得很好,否則離婚前應該有很多步驟。
如果兩個人不在同一步,在一起真的很痛苦,他們無法理解對方,他們無法理解,他們無法理解,他們抱怨了很久,要麼他們長得像對方,他們在同一張床上有不同的夢想,或者他們分道揚鑣。
有時候,不需要外力,彼此之間長期無效的溝通,然後沉默,是婚姻的致命傷。
但既然已經決定離婚,離開就好了,何必在乎誰多誰少! 今天吃黃瓜,明天吃茄子,今天吃茄子,明天吃黃瓜,有區別嗎? 這都是痛苦,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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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樣的說法,離婚雙方的權利是一樣的,不是因為誰先主動或被動地求婚。
“誰先提出離婚,誰就受苦”或“誰先提出離婚,誰就佔便宜”的流行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法律,如果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無法繼續同居,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 如果離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 如果協議未達成,可以由法院起訴判決。
可以看出,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處理,是以關係是否破裂為依據的,而不是說你提出離婚,如果法院滿足了你的要求,你就應該在財產上做出讓步,即判給你少一些財產,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我很容易接受我的孩子都是很平庸的人,所以我覺得父母並不是都是很難接受自己的孩子,很平庸其實大多數人都是平庸的,為什麼你的孩子都很優秀呢? 非常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