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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具體情況,如果嫁妝是婦女的個人收入、儲蓄或用個人收入或儲蓄購買的物品,則屬於婚前財產。 從本質上講,嫁妝是財產的贈與,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換言之,如果女方的父母明確表示,只有在給嫁妝時才會給女方,那麼嫁妝仍然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女方父母沒有明確說明,嫁妝是夫妻雙方的禮物,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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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在結婚登記前贈送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在婚前送給女方的個人禮物; 女方家屬婚後贈送的嫁妝已登記,女方家屬未明確表示是送給一方當事人的個人禮物的,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嫁妝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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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由個人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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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嫁妝一般被認為是女方婚前的財產,因此屬於從不花時間在妻子身上的丈夫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和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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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無論是否結婚,都是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資本利得和其他合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秦春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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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嫁妝是雙方在結婚前獲得的,則屬於雙方婚前財產之一; 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結婚後獲得的,只要贈與人沒有明確表明只送給一方,就算是婚後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悶輝2)生產經營、投資收益放緩;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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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情況下,嫁妝的財產各不相同,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
嫁妝與彩禮不同,彩禮是給女方或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的,而嫁妝一般由女方父母給女方。如果女方後悔不嫁給男方,男方父母有權要求女方退還彩禮,但嫁妝沒有這個問題。
女方父母在雙方登記結婚前將嫁妝交給女方的,視為女方父母贈予女方的禮物,女方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女方個人財產。
如果在婚姻登記後,女方的父母將嫁妝交給女方,除非父母明確只將嫁妝交給女方,否則嫁妝是女方父母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5.吳洵、吳源)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18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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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嫁妝是雙方在結婚前獲得的,則屬於雙方婚前財產之一; 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結婚後獲得的,只要贈與人沒有明確表明只送給一方,就算是婚後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拆除並歸還縣共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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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得的嫁妝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取得嫁妝的,視為女方家庭送給女方的禮物,視為女方個人財產。 除非女方家屬明確規定嫁妝是給夫妻雙方的,否則嫁妝將被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所有人的財產被確定為僅屬於榮譽所有人;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這要看女人自己,在這個社會裡,兩個人說話的時候,都覺得聊著就要住在一起,不合適就分手,所以沒什麼好說的,不應該住在一起,而是婚前同居是否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