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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他人的姓名是對他人姓名權的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變更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體合夥企業享有名稱權。 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體合夥企業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對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名稱權的法律特徵
第。 1.名稱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名稱權;
第。 2. 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以書面形式表明其人格的專有權。 名稱權的核心問題是專有權,專有權不能由他人享有或使用,只能由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或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權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和世襲的權利,除了有姓名權的人外,每個人都是該義務的主體,有義務不侵犯他或她的姓名權。
以上內容參照《百科全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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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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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三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使用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修改、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偽造等手段侵犯個人的姓名、稱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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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呼某人的名字並不違法。 這個名字只是給人稱呼,並不侵權,只是在某些場合直呼上帝的名字有點尷尬。 這是不道德的行為。 保持安靜,照顧好他的感受。
名譽權侵權責任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正式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進行,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範圍相適應。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而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因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還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對受害人造成精神傷害的後果,以及其他情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稱呼他人的昵稱侵犯了自然人的名譽權,自然人的名譽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恢復名譽、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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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您擅自使用他人名義違法,侵犯了您的姓名權,您需要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並賠償您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孝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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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此時可能侵犯他人姓名權,因此姓名被盜人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追究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民事責任,並要求其停止侵權並道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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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許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姓名權,侵犯個人姓名權,造成個人利益損害的行為,應當及時保護個人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零一十三條 【姓名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修改、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一百零一十四條 【不得非法侵害姓名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姓名權、姓名權。
您好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回答: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姓名並不違法,但構成對他人的侵犯。 未經他人許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姓名權,侵犯個人姓名權,造成個人利益損害的行為,應當及時保護個人權益。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十二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零一十三條 【名稱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允許其他局依法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零一十四條 【不得非法侵犯姓名權、姓名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權、產權。
如何維護寶寶的姓名權。
收集證據以起訴另一方。
只有快遞員才會用我的名字來講述別人的故事。
那是什麼意思。
他們和你同名嗎?
同乙個村子,同乙個房子,同乙個家庭,他故意用我的名字給兒子起名字。
名稱的選擇是自由的,除非具有侮辱性,否則不違法。
故意用我的名字給兒子起名字,我怎麼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這個對方不違法,可以自由選擇名字。
對方沒有侵權,所以不存在如何維權的問題。
如果他是故意這樣做的,那麼我可以使用他父親的名字。
是的,親愛的,可以自由取名。
關健是派出所,他沒有告訴我他父親的名字。
名稱可以更改。 更改您的姓名也是合理和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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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亂改他人姓名,侵犯了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依法慎用、熟練使用其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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