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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修、保養、清潔、綠化、公共部分管理、物業服務的個人提供。(二)物業服務區內違反公安、環保、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3)報告義務,定期向業主披露服務事項、責任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維修資金的績效和用途,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4)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後,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前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宜。(五)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要求支付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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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社群管理辦法,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2、義務: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接受物業委員會和住宅小區居民的監督,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物業委員會審議,經物業委員會批准。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應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保安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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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管理委員會和居民小區居民的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批准。(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居民居住小區人民監督山區指導。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保養、管理的活動; 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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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業管理權:
1)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2)按照物業服務清潔合同和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3)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收取物業服務費。
(四)有權制止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違反治安、環保、物業裝修、使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5)根據業主委託,可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物業服務專案。
6)可接受正旺供水、供電、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託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管理的責任: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相應服務。
2)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
3)重大管理辦法應提交業主大會審議決定。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部門和物業所在人員的監督指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
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建設單位聘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部分關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對建築分區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接受業主的監督; 並及時回覆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應當依法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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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社群管理辦法;
2)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實施小區管理;
3)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及相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選擇和聘請特許經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6)可以實施多種操作,以收入補充社群管理資金。
2、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三)重大管理措施應報業主委員會審議,經業主委員會批准;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居住小區所在人員的監督指導。綜上所述,每個商品房小區都會有乙個物業部門,現在從事物業服務的公司很多。 一般來說,在營業執照上備案的經營範圍上,可以寫物業管理服務、房屋租賃服務、清潔服務等。
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社群的日常管理,調解和解決業主之間的關係,在提供服務的同時收取物業費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6條。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建議制定和修改管理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第7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管理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在物業共用部位的使用、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等方面,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支付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拒絕支付物業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服務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確定的維修、保養、管理和保養義務的, 法規和有關行業規範,業主要求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