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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你沒有拿到結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1994年2月1日之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如果你想成為合法的夫妻,一定要去民政局領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婚姻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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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生育了孩子並共同生活,則他們處於事實婚姻中,是合法的夫妻; 如果孩子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出生,並且沒有證明,則屬於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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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沒有事實婚姻關係,只有拿到結婚證後才能算是合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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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出生,則孩子同居,這是事實婚姻,是合法的夫妻關係; 如果孩子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出生,並且沒有匹配證明,則屬於同居和艱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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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再也沒有真正的婚姻關係,只有當領導大喊結婚證不見了,才算是合法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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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的孩子不是合法的夫妻,而只是同居關係。
1、未取得結婚證的婚姻糾紛如何處理。
沒有結婚證,雙方就不是合法結婚。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可以視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登記結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沒有結婚證如何起訴重婚罪。
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如果要起訴重婚罪,那麼一般需要證據來證明重婚的事實。 具體而言,配偶取得結婚證並與配偶有法律關係,配偶與他人同居或者已取得結婚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追究配偶的刑事責任。 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婚姻,那麼也可以以重婚罪起訴。
3.過去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未取得結婚證,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視為事實婚姻,當事人可先申領結婚證,再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男女雙方不屬於上述情況,因為沒有結婚證,也沒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雙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婚姻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締結,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完成婚姻登記的,應當申請補發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按照男女雙方的約定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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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沒有事實婚姻關係,只有拿到結婚證後,我們才能算是合法的陪侍者。
1、如果當初沒有登記結婚,不算夫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都有權與他人結婚; 2.你有權嫁給別人,這是合法的。 >>>More
(一)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二胎的,按縣(市、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國家工作人員自子女出生當月起連續三年不得領取育兒補貼、艱苦條件補助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按城鎮居民徵收的社會生活費除外; 其他人員,由其所屬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More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傷害、歧視。 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實行平等待遇政策,非婚生子女也有權由父母撫養和教育。 因此,在處理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問題時,應參考法律規定的以下一般標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