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變更可以通過司法確認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2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它應該具有司法可確認性,儘管司法機關確定的結果不如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但國家法律部門機構作出的決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完全有可能從司法公證部門更換監護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子女撫養責任可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是指法院確認當事人在人民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並決定是否賦予調解協議可執行效力的制度。 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後三十日內共同申請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修改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確認決定; 決定不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當然可以,如果你改變監護權,你需要要求法院做出決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畢竟,你可能手續複雜,但肯定是可以改變的,具體情況我可以諮詢相關部門。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法定監護人不得擅自變更。 法定監護人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疏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規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的;

    (三)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法定監護人變更如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三、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按照下列行為能力人擔任監護人:(一)配偶; (二)父母及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搜查權等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變更監護人的方式為:監護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是變更兒童監護權的前提條件; 需要有人提起訴訟才能改變孩子的監護權,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並且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關係非常密切的親戚或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去世或無監護能力,則由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按以下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規定,更換監護人的辦法是:監護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是變更子女監護權的前提條件; 需要有人提起訴訟才能改變孩子的監護權,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而且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關係非常密切的親戚或組織。

    1. 更換監護人的程式是什麼?

    監護權變更程式如下:

    2、需要提起訴訟變更子女監護權的人,包括子女的親生父母、長期撫養子女的祖父母等,必須是與子女關係非常密切的親屬或機構;

    3、最後,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本著有利於兒童身心成長的原則,作出更換兒童監護人的判決。

    2.如何更換監護人。

    變更監護權的方法:所謂法定監護權,是指依法直接產生監護人。 根據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先是兒童父母的監護人,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或者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疏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的;其他行為嚴重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更換監護人。

    3. 申請變更監護權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變更監護權的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同查訴訟請求更換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且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關係非常密切的親屬或組織;

    3.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兒童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更換兒童監護人的判決。

    離婚後要變更子女的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客觀上無法履行監護義務外,還必須做好現有監護人不利於子女成長的證據收集工作,這是獲得變更子女監護權訴訟的關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可以更改。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之一擔任鄭鳳景的監護人:

    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經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其他近親屬或者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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