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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依照下列監護人的順序:
a) 配偶;2)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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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約定隱匿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責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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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確定監護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同意確定監護人; 3.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被監護人、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段小派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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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撤銷其父母的監護資格,並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權的父母雙方應繼續履行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監護人的孫子女撫養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的;
(三)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37條.
依法承擔子女撫養費、贍養費、贍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在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後,繼續履行承擔舉證責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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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監護人橋的任命: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朋友和兩個)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爺爺奶奶和外祖父母好消失;2)兄弟姐妹;(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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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指定監護人:
1.父母擔任法定監護人的,可以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監護人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或者疏於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的,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權,並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指定監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疏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的。
第27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證明書應當在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