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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監護人死亡,監護權的法律關係已經消滅,監護人不再需要履行監護職責。
但是,需要處理監護人生前的民事行為,如購貨或欠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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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看壓力,如果他死了,被監護人只能交給他的親戚或其他親戚幫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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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護人去世,那麼被監護人將被帶到兒童福利院,由關心的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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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監護人沒有自理能力,他可以找親戚,但如果他沒有,他只能找福利機構來養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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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監護人無法獨立生活,那麼他或她將由國家的專門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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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辦法就是再次尋找監護人。 這些監護人依次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和居民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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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護人死亡,那麼被監護人可以繼續尋找另一位監護人。 如果真的沒有人照顧你,國家應該照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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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身邊有其他親戚,他可以更換監護人或由國家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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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堪重負,死亡,病房應該尋找新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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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監護人死了,又有其他監護人,真的沒有監護人,沒有生存能力,可以考慮當地的社會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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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由其直接下屬的近親管理,如果沒有,它將被送往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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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死於難以承受的壓力,病房如果她還小,看看有沒有爺爺奶奶、爺爺奶奶、叔叔阿姨等可以照顧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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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頑強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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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病房是否有其他直系親屬,或監護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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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忍不住開啟了大門,見人了怎麼辦?這應該使他成為乙個好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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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多年來一直沒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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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護人不看病史,看病房,那麼你可以去找別人,或者乾脆找警察,找別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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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監護人去世時,被監護人可以離開,其他人將負責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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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堪重負,死了,病房該怎麼辦? 向有關部門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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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沒有被壓力壓垮,如果被監護人去世了,我該怎麼辦? 可以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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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監護人的處理辦法:可以由當地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具有履行監護職責的相關條件的病房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失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32條.
依法沒有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有履行監護職責能力的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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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確認監護人因故意不履行監護權導致某人死亡,則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權後,確實悔改過自新,但故意侵害被監護人的除外,人民法院經申請,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根據情況恢復監護資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一)監察發掘局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 (三)被監護人、監護人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仍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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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利和責任**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權利。 未成年人獲得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財產損失全額賠償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行為人的責任應當等同於未成年人所遭受的損失。 這裡的損失是指未成年人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既得利益的損失。
2、未成年人人身傷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只予賠償的原則。 人身傷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有時會導致直接財產損失,有時只導致純粹的精神損害。 行為人應當賠償未成年人因人身傷害造成的一切財產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費、護理費、期間的交通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損失工作費等; 除上述費用外,監護人因照料工作喪失而造成的收入損失、持續性費用和殘疾生活津貼,還應當予以補償; 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死亡前因醫療、搶救而發生的醫療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因死亡而發生的喪葬費和一定數額的喪親費。
3.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並重的原則,侵犯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名譽權的,監護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作出正式道歉,也可以要求加害人同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相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履行監護職責的成年監護人應當最大程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證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監護人不得干涉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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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直接申請,不需要經過任何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但須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同意的個人或者組織。
第二十八條 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擔任監護人:
a) 配偶;2)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被監護人凱慶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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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1. 如何指定監護人。
對監護人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由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2. 監護權轉移的原因是什麼?
監護權轉移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並按照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
2.疏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
3. 在監護不到位的情況下發生事故。
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監護人疏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相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更換監護人的, 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然後根據被監護人的最大利益原則依法重新任命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條。
對監護人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法律劃分與分析:對監護人擔任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為近親屬。 對指定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More
被監護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監護證明;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出具監護人證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