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有關部門可以解雇教師?

發布 社會 2024-04-21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行政部門有權開除: a.故意不完成教教任務,給教教工作造成損失的; b. 對學生進行體罰,學生在教育後沒有改變; c. 不良行為,侮辱學生,產生不良影響。 根據《貴州省教師條例》第三條規定,教師在國民教育考試中玩忽職守、舞弊、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向學生家長索取財物,除上述情形外,教師在受教育後不改變職務的,也可以開除教師。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對學生進行體罰,教育後不改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不良,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開除職籍。 或者故意犯罪,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對學生進行體罰,學生在教育後沒有改變;

    3)不良行為,侮辱學生,產生不良影響。

    教師有前款第(二)、(三)項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屬商業機構,則由教育局決定。 如果是私立學校,則由學校決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現在老師實行任用制,個人不努力,教育局有權與他解散,當事人不滿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依法起訴法院!

    解雇原則。

    1.以證據為基礎。

    解雇員工肯定是有原因的,那種隨便處置員工的企業,永遠也拿不到全心全意為公司著想的員工。 只有依靠事實,才能說服被解雇的員工,其他員工不會受到影響。

    2.體面。 如今的現代化是乙個雙贏的時代,在解雇員工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被解雇員工的尊嚴,減少解雇帶來的不愉快,也要減少對企業的潛在威脅。

    3.堅決。 勇敢地表明立場,而不是拐彎抹角。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教師不被解雇,如果教師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處罰不能解決,那麼學校將終止勞動關係,接下來是教育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行政介紹函,減少通知中的人數, 籌備部門辦理手續,財政局停止支付,切斷社保養老金,轉出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教師懲罰學生、教育後不改變、品行不良時可以被解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對學生進行體罰,學生在教育後沒有改變;

    3)不良行為,侮辱學生,產生不良影響。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行政部門有權開除: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 對學生進行體罰,學生在教育後沒有改變; c. 不良行為,侮辱學生,產生不良影響。

    根據《貴州省教師條例》第三條規定,教師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玩忽職守、舞弊、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向學生家長索取財物,除上述情形外,經教育後仍不換崗的,也可以開除。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故意不完成穗高河玉嬌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對受教育後不改變的學生進行體罰; (3)行為不端,侮辱學生,產生不良影響的。 這是《教師法》第37條規定的三種情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有人員配備的教師不會被輕易解雇。 除非教師嚴重違反學校紀律或國家法律。 教師被解雇不滿意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投訴,或者申請調崗或調到其他學校。

    此外,學校無權解雇教職員工,但可以申請調職。 教師也是國家幹部,只要沒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犯刑法是不會開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2)對學生進行體罰,學生在教育後沒有改變;3)不良行為,侮辱學生,產生不良影響。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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