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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不作為的具體情況,應採取以下補救措施,可以單獨採取,也可以組合使用:
1. 確認違規行為。 在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責令行政主體繼續履行,或者行政主體因時間不成熟而無法履行義務,並被行政相對人理解,則只能確認其不作為是非法的。 如果僅涉及公共利益,則不存在違規確認後損失賠償的問題。
因個人利益,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2.訂單履行。 必要或者可能履行的,可以責令行政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 然而,對於應該下令承擔什麼樣的義務,存在一些爭議。
有學者認為,應責令行政主體同時履行程式性義務和實體性義務,如果只允許其履行程式性義務,如果行政主體仍不履行其實質性義務,則可能導致當事人背負重複訴訟的負擔。 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行政主體的行為屬於其應有的權力,行政訴訟中對行政不作為的審查應當更多地是程式性審查,一般不涉及實質審查。 如果相對方申請頒發證書,但管理主體未答覆。
如不答辯,且有法定答辯義務,逾期未答辯的,法院可以直接在一定期限內責令答辯。
3、損失賠償。 行政不作為確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責令履行,均應責令行政主體賠償。 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只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的繼續發生,如果受害人過去遭受過損失,則不予補救,......這就是對法律行為的**和**賠償問題所在”。
[11]對於在沒有必要或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不能責令履行,但確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行政不作為,在確認違法性的基礎上進行賠償無疑是最好的補救措施。
三、結論。 大量的行政不作為導致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喪失,僅靠補救措施並不能從根本上減少行政不作為。 實施行政職務合法化、行政程式編纂、擴大訴訟範圍,應是減少行政不作為需要進一步開展的工作。
希望它能幫助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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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救濟是指國家為消除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採取的各種事後法律手段和措施所構成的補救制度鏈。 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信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特定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特定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法定申請期限延遲的,申請期限自障礙物被清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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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的司法補救措施。
1)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
對行政不作為的一種司法補救形式。
1. 確認違規行為。
2.訂單履行。
3)訂單賠償。
可以參考《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義務和義務,應當履行但不能履行或者遲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狀態。 據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具體法定義務,在程式上沒有明確意思的行政行為。 所謂行政上的“不作為”,就是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條件的申請而實施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實施某項行為或者履行某項法定職責,但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作為的,又稱“不作為違法”或“被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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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有規定。
您可以重新考慮行政投訴或申訴。
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對確認違規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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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有《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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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很多,針對不同的行政不作為,應採取不同的補救措施,具體如下:
1. 確認違規行為。 這種補救形式適用於行政實體和行政公務員不再需要或不可能履行該法義務的情況。 當義務的履行喪失了實現義務的具體情形,使義務的履行變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責令再次履行義務將毫無意義,甚至可能給對方帶來更大的損失。
因此,此時只能確認,如果行政不作為違法,造成對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給予賠償,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訂單履行。 它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審查,在確定行政單位和行政公務員未履行法定義務但仍有可能和必要履行義務的一定期限內,責令其履行義務的一種救濟形式。 它的選擇取決於兩個條件:
首先,行政不作為是既成事實; 第二,履行義務是可能的和必要的。
3)訂單賠償。除行政不作為的客觀存在外,命令賠償的適用還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必須對行政相對人造成實際損害,並且這種損害是客觀的,而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而不是間接的; 二是行政不作為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存在因果關係,有學者指出,“只要設立行政主體的法定義務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主體不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就造成公民損害; 法人和其他組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作者同意; 第三,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害不能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賠償。 如果已經收到賠償,國家就不再有義務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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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在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情況下獲得法律法規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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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救的途徑有:
2.訴訟救濟: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撤銷違法行為的救濟,並責令賠償造成的損害。 >>>More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拒絕支付物業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服務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確定的維修、保養、管理和保養義務的, 法規和有關行業規範,業主要求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