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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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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判決原則上不能取得進一步的救濟,但有三種例外情況,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 當公民對法院的判決不滿意時,有以下補救措施: 1.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3.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 法院判決可以更改嗎?
法院的判決是可以改變的。 糾正的前提是判斷有誤。 一審判決不生效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一級法院可以變更判決; 二審判決、第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上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
該案進入再審,判決被推翻。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 如果法院裁定離婚不公平怎麼辦?
如果法院裁定離婚不公平,您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零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未限期裁定再審申請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三個月內審查,並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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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民事主體之間因行政行為引起的糾紛進行的行政審判程式,一般包括受理申請、立案複核、調查、裁定等一系列程式。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用、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作出的裁定的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一起解決有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要以民事訴訟判決為依據的,鎮鎮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