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嫌疑人的整個過程都會被錄影,屬於什麼證據?

發布 社會 2024-03-02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取得的錄影是刑事訴訟中的視聽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取得的訊問筆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還是被告人的供詞,只有被告人的供詞不能定罪,還需要被害人的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 整個錄影不能被篡改的事實也是刑法規定的證據之一(被告人的供述)。 所謂的錄影,不過是調查機關在當前形條下,為了防止酷刑逼供等現象的發生而採取的一種自我緊制機制。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這仍然是有爭議的。 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可以作為視聽資料,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辯解。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是《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類證據中的“視聽資料”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不在證據範圍內。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吳牧卷答案]:b

    本題評估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訊問過程應當錄音、錄影。

    錄音或錄影應全程進行,以保持完整性。 因此,選項 b 是正確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根據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一般處於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往往有利於有關人員取證和事實核實。 1.公安機關報批逮捕的案件,檢察機關是否取得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等,在審查檢察機關提出准予逮捕請求的案件時,檢察人員發現存在“非法取證”的,可以收集、審查公安機關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 反悔供述、違反法定程式取證、訊問記錄不實“或者”案件情節重大、疑難、複雜“的。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必要時可以審查“所有錄音錄影”。

    檢察院收集,公安機關不提供,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能排除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證據的,不得以有關供述作為批准逮捕的依據。 2.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調查主管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影”連同案卷材料移送審查。 未轉讓或者轉讓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充轉讓。

    對取證的合法性和訊問筆錄的真實性有疑問的,應當有針對性地對有關錄音、錄影進行審查。 對於重大、疑難或複雜的案件,可以審查所有錄音和錄影。 此外,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案件時,在採集錄音錄影時也符合上述規定。

    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需要調取有關錄音、錄影的,可以向監察機關調取。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錄音或錄影應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二.如何進一步完善逮捕審查機制 1.簡化審查方式,縮短辦案時限。

    建議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或者自偵部門移送審查逮捕案件時,只提供請求逮捕的檔案副本或者副本、證據目錄; 證人名單,主要證據應移交。這樣可以簡化審批逮捕案件的審查方式,使辦案人員從繁瑣的案卷審查中解放出來,減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2.完善程式規定,提高案件處理透明度。

    為確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必要進一步完善逮捕程式,建議將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審查相關證據的規定確立為強制性程式; 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必要時聽取提請逮捕的當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的意見,並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以表明法律對當事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訊問筆錄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出庭的方式,犯罪嫌疑人應註明到達時間和傳票結束時間。 偵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並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九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盧納祥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員的人民警察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並留下指紋。 犯罪嫌疑人到達案場後,應當在傳票卡上寫明出庭時間。 傳票結束時,他們應在傳票卡上寫上傳票結束時間。

    犯罪嫌疑人拒不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票卡上註明。 偵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並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 訊問筆錄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出庭的方式,犯罪嫌疑人應註明到達時間和傳票結束時間。

    對自願投案或者被群眾移交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對不需要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縣指定地點或者其住所接受訊問,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出示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明,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要求其陳述有罪情節或者無罪辯護,然後問證。 犯罪嫌疑人甄高向偵查人員提問的應當如實。

    但是,有權拒絕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吵。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的,應當從寬處理,並規定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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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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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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