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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是同乙個概念。 在法院作出裁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判有罪。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只能說自己有嫌疑,但不能確定自己一定是犯了罪,檔案中也不會有記錄。
可能有幾個嫌疑人,但可能只有乙個真正的罪魁禍首。 你可以找出你在犯罪時在哪裡,以及你有什麼證人或證據來證明你不在現場,這樣你就可以排除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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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一無所有,從他採取的措施來看,只有審問。 而且沒有採取強制措施,所以即使找到了嫌疑人,也不多。
例如,如果乙個人在公共場合被殺,在沒有攝像頭等證據的情況下,他周圍的每個人都會懷疑。 為了識別犯罪嫌疑人,除了進行必要的法醫技術調查外,還需要詢問所有看到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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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院判決前,統稱為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不會在檔案上留下任何資料,這是偵查階段所必需的。
3.公安機關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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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確定了嫌疑人,就應該進行進一步的調查,直到消除嫌疑。
補充一點,他還沒有被資格。
這是毫無疑問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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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被刑事起訴人在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前,先稱為“犯罪嫌疑人”,再稱為“被告”。 被傳喚並不一定意味著有罪,讓你走也不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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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嫌疑人只是要接受檢查,他和物件是一樣的。 例如,如果你愛上了別人,你能說他是你未來的妻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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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指沒有被定罪而只是處於嫌疑階段的人,不管有沒有證據,只要有涉嫌參與,就可以成為犯罪嫌疑人,只要你什麼都不做,嫌疑人的名字就不會留下檔案或其他文字公開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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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你有犯罪嫌疑,公安機關還沒有確鑿的證據,讓你離開並不意味著你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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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並不等同於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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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應該,或者它需要被確定,或者它可能是無辜的,它需要由法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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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嫌疑人並不重要。 只要它沒有被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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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涉嫌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其是否真的有罪需要由法院審理。 2.性質不同。
與罪犯不同,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是無辜的,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否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罪犯是已經被法院審判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罪犯。 3.時間節點不同。
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正式起訴的稱號。 但是,人民法院審理並宣判有罪時,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被稱為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法院定罪原則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附有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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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被定罪後才是罪犯。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不得認定有罪。
犯罪嫌疑人又稱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起訴前,對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起訴的人的認定。 與罪犯不同,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是無辜的,除非在審判中被證明有罪。
一、基本概念。
又稱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 指刑事偵查機關偵查的物件或者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嫌疑物件。 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尚未找到且身份尚未確定的人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偵查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 刑事偵查結束後被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
訴權。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員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
2.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1. 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偵查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自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或者控告。
2. 指定辯護人的權利。
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迴避的權利。
檢察官及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檢察官接受當事人和委託人的款待、禮物,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受委託人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在訴訟中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
5. 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委託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他們有權拒絕詢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7.請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超過法定期限採取強制措施的,有權請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鑑定作為證據的鑑定結論。
(九)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檢查記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實,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12. 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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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一定。 其中一人仍處於調查階段,尚未被定罪,另一人已被判有罪。
嫌疑人仍處於偵查階段,尚未被定罪,罪犯已被定罪。 所有概念都適用於刑法。 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決之前或者有罪判決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有罪判決生效後,刑期即告執行,稱為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認自己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願投案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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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尚未被定罪。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由法院決定,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逮捕只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程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實施妨害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危害社會的行為,採取的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依法拘留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條. 法院定罪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定罪。第200條.
審議和判斷]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主審法官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議,作出如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適當定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罪名為由,作出無罪判決。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取得的錄影是刑事訴訟中的視聽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取得的訊問筆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More
為保障監獄安全,律師會見律師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的精神,現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如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和公安部、省檢察法司、市委政治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看守所實際情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