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贈與子女的那部分非共同財產可以撤銷嗎?

發布 社會 2024-04-03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離婚後將個人財產贈與子女與前任無關。

    2.捐贈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取決於具體情況:

    1)不動產,如金錢,不是贈與,並且財產已經實際移交給孩子,一般是不可撤銷的。

    2)如果贈與是必須登記的不動產、車輛等不動產或準不動產:該不動產或車輛已實際轉讓到子女名下,一般情況下不能撤銷。

    如果轉讓尚未註冊,則可以撤銷。

    3)已實際交付或轉讓的捐贈財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撤銷。所謂特殊情形,是指接受贈與財產的子女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提供的問題,離婚後給予子女的不是共同財產,當財產是事實時,無論多少,都不能撤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首先,當涉及到捐贈的財產時,就要看它是否在給錢? 或者贈與後,如果你給錢,那麼撤銷就取決於你自己的意願,但是當財產被贈與時,財產的性質已經轉移,轉移到接受者手中,這時這部分財產就不再屬於你了,如果你想收回它, 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部分不同的財產可以撤銷。 但因為親情的關係。 也不應撤銷。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可以撤銷,只要你們倆都去相關部門批准你們當初給的材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離婚後贈與子女的那部分財產中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有幾種可能:第一,雖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屬於夫妻個人財產,贈與仍然有效,因為是有處置權的行為。 二是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夫妻個人財產,屬於他人財產,構成無權處分,第三人有權要求撤銷和恢復原狀。

    另外,雖然有承諾給,但只要沒有實際交付財產,就可以直接撤銷。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離婚財產贈予子女後可以隨意撤銷嗎?

    夫妻雙方應當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經雙方協商,將寫乙份關於子女撫養費和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並提交民政局備案,作為雙方在離婚時對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表達。 離婚協議的內容屬於夫妻雙方自主權的範圍,只要雙方之間沒有爭議,能夠達成協議,民政局不會干涉雙方的協議自由。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屬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贈與行為。

    雙方因離婚協議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達到,贈與行為不得隨意撤銷。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協議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費、分割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清償是相互前提、相互締結的,構成乙個整體,如果允許一方悔改,那麼離婚協議的完整性就會被破壞。

    2. 如果我起訴離婚,我可以把我的財產給我的孩子嗎?

    由於夫妻雙方是案件的當事人,而子女是離婚訴訟的局外人,因此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只能由雙方即夫妻雙方處理。因此,在離婚訴訟中,無論是否經過調解或判決,財產都不能以子女為主體進行分割,而只能由夫妻雙方處置。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就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調解和解,或約定更高的贍養費,或約定在撫養子女的子女之間多分割財產等,以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案件中,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還行。 但作為監護人,這筆錢應該一分為二,你們父母應該給女兒單獨存起來,不能自己花,否則就構成侵權。 如果追究,將得到法律的支援。

    至於能不能撤銷,在這一點上,我和樓上的朋友意見不一樣。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贈與財產發生權利轉讓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二是贈與合同訂立後經過公證認證的,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

    離婚協議書中確定的財產贈與,已經過民政局或法院審查確認並已備案,也是您離婚的必要條件(必須處理財產,必須安排子女的撫養費)。 因此,該財產是不能以“公證”效果撤銷的贈與。 兒童不是成年人,因此沒有被轉讓,這一事實並不影響他們對該所有權的權利。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在將離婚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撤銷。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救災扶貧、扶殘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或者精神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不適用前款規定。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是否可以撤銷,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看該具體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附帶行為還是單純贈與,除非經公證或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應允許當事人行使單純贈與的撤銷權。 典型的附帶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1、導致關係破裂和離婚的過錯方向對方贈送具有補償性或補償性質的禮物; 2、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而支付的補償性禮物,並因此給予另一方; 3、離婚協議中,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履行主要贍養義務,另一方贈送具有贍養義務性質的贈與; 4.對分割共同財產的大部分財產給予另一方的補償性贈與,從而對另一方的個人財產給予補償性贈與; (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幫助義務性質的贈與; 6. 具有補償性質的禮物,以換取另一方同意以協議方式離婚。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不行,既然給了就沒有理由拿回去,可以一直被自己的孩子使用,那就是他最親近的人,就算他拿回來最後死了,不都是自己的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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