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不可起訴?

發布 社會 2024-04-06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行政復議是行政程式,不是訴訟程式。

    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處分不服,向原處分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核原處分並重新處分的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處分決定進行審議,根據對方的上訴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處分決定的行為。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結合,構成了解決行政爭議的全過程。 對於一些可以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案件,行政復議已成為行政訴訟的預備程式,行政復議是否通過成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時必須審查的內容,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也有很大的區別

    1)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負責,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負責。

    2)處理行為的法律屬性不同。行政機關的復議行為是司法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行為是司法行為。

    3)處理程式的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程式是行政程式,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式是訴訟程式。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專案 A*** 是最終的,不可操作。

    D項為省行政復議決定,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明確排除在外,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範圍的行政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終審行政裁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調解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上訴的反覆處理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不可訴的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在外,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範圍的行政行為。 依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依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裁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依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裁決的行政行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答:(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四)依照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終審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部門或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意的,應當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本省人民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自治區、直轄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申請裁決,***將按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終審裁定。 選項A中的裁決是最終裁決,可以在沒有宴會的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遭到伏擊的;(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對總則有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四)依照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終審的具體行政行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答:c本題考察行政訴訟的起訴。選項C是調解行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答]:d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D項、委託人不是當事人。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答]四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第一被告、第三人、共同訴訟人。 在d項中,委託人不是當事人。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定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用、任免的決定; (四)依法由行政機關終審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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