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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變更條件如下:
1、已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2、合同內容發生區域性變更的,不包括合同標的的變更;
3、合同變更,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應當遵守規定;
4、當事人協商一致。
問題 2:功效:
1、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
2、勞動合同立即生效,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除非雙方對勞動合同的生效有特別約定。
相關參考,《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核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合同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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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變更條件: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合同內容的區域性變更;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通過司法裁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遵守。
2、效力: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應當在將來生效,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應履行的義務不會因合同的變更而喪失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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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的本質是用修改後的合同替換原來的合同。 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的變更,是指分擔行李原則上在未來生效,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會因合同變更而喪失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變更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對方實施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隱瞞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3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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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的影響如下:
1、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在以後有效,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2、合同的變更應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的部分不得超過原合同關係;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4、當事人對合同修改內容不清楚的,推定合同未變更。 合同簽訂後,主體變更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權利,即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新債權人,使新債權人取代原債權人和債務承擔,即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債務。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為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與身份關係有關的協議,應當適用該身份關係的法律法規; 如無規定,本部分的規定可根據其性質援引適用。 依法訂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合同變更未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3條。
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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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變更對權利義務關係的影響。 合同變更的效果是變更原合同的內容。
2.合同變更的影響指向未來。 根據合同效力的一般判例,合同的變更僅在將來生效,不追溯適用於原合同生效後變更前的時間。
3.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合同變更後,一方可能因變更而蒙受損失,受害方能否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變更或終止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變更合同。
1.終止合同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賣智慧的方式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具有持續履行債務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
2、如何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所謂撤銷權,是指被撤銷權人根據其單方面意圖追溯消滅合同等法律行為的權利。 在解除合同時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危險等原因而損害利益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為意向表達錯誤或有缺陷的當事人, 即存在重大誤會的一方(一方是中流砥柱,有時是雙方),因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利益而嚴重受損的一方,以及被欺詐、脅迫、陷入困境的一方。
2. 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必須是合法的。 即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時)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或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訂立的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對方的真實意圖。 當事人不得在其他合同中行使解除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法應當適當。 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我國法律,撤銷權的行使應當以訴訟或仲裁的形式進行,並應當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表達意圖,不得產生行使撤銷權的效力。
4、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 行使撤銷權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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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的效力僅涉及未履行的部分。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係的部分變更,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更。 合同變更的本質是用修改後的合同替換原來的合同。 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
對合同的更改具有以下效果:
1、合同變更對權利義務關係的影響。 合同變更的效果是變更原合同的內容。
2.合同變更的影響指向未來。 根據合同效力的一般判例,合同的變更僅在將來生效,不追溯適用於原合同生效後變更前的時間。
3.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換襪子的合同內容不明確的,推定未換。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與地位關係有關的協議,適用有關地位關係的法律、法規; 如無規定,本部分的規定可根據其性質援引適用。 第四百六十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b) 標的物;iii) 數量;
iv) 質量;5)價格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法;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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