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隱懷孕的女人被解雇了,你身邊有沒有被解雇的懷孕女孩?

發布 職場 2024-04-06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身邊確實有這樣的例子。

    我有個朋友在廣州的一所私立學校教書,有一次我們聊天的時候,突然聽到她提到明年他們學校可能缺老師。 我的好奇心來了,我問她:“為什麼? ”

    因為我們學校有很多女老師這學期懷孕了,所以本學期結束後就不教了。 ”

    那你生完孩子就可以回來繼續教書了,為什麼不呢?

    有朋友跟我說:“學校乙個學期只有五個月的教學時間,如果是產假,學期就差不多結束了,學校安排起來非常困難,最重要的是產假期間每個月都要計算工資,損失很大! 一般來說,女教師會自願辭職。

    我有些疑惑,問道:“學校這樣不對,那些女老師不能離開! ”

    朋友無奈地說:“你不能離開,學校也沒有明確要求你辭職,這是看你能不能做人。 如果你不離開,當你回來的時候,你的座位就會被別人佔據,你就會變得一無所有,甚至學校還會專門安排你做一些艱苦的工作,喜歡做與否,然後你在這所學校就是這樣,永遠沒有發展的空間, 到頭來你也不一樣去,大家都體面還不如,大家都好!

    聽了朋友的話,半天都組織不出口頭回應,只好放棄了。

    雖然有人說這幾天,突然爆出乙個女人因“隱懷孕”被解雇的訊息,但我認為這兩件事根本不同,完全不同。

    我不相信她不知道自己懷孕了,或者她不知道自己進入的公司是什麼樣的規則,但我更傾向於認為,這個女人是為了得到這份好工作而設計來隱瞞自己懷孕的事實。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公司解雇該女子的決定就沒那麼惡毒了,而是理所當然的,這是理所當然的。

    因為畢竟是女人先隱瞞的,壞人的陰謀不可能讓她得逞!

    而我朋友說的這一件事,就是對女性權利的完全侵犯和拒絕。 儘管一家公司應該將利益放在首位,這本身並沒有錯。 但如果你過分追求公司的利益,放棄員工的利益,你就變成了乙個不友善、冷酷的賺錢機器。

    在這樣的企業裡,你不僅永遠得不到員工的歸屬感,而且沒有人會真正為你創造效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隱瞞懷孕的員工,如果被公司發現,不能被解雇。 因為懷孕是員工的個人私隱,是女性飢石員工的基本權利,員工不需要告訴公司自己懷孕了。

    雖然用人單位有權知道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資訊,但懷孕並不是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了解的勞動者基本資訊;

    因此,隱瞞懷孕不是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的行為,公司不能以此為藉口解雇員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勞動者要求的資訊;

    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以下是隱瞞懷孕入職的女員工如何應對:

    1、首先可以協調一下,看看能不能安排在中靈基一些比較容易的物流崗位上,既能保證員工的工作權利,又能充分利用王敏在公司裡的相關崗位。

    2、其次,如果老闆堅持要解雇,要和員工協調,看看能不能說服他主動離職。 隱瞞懷孕的事實對公司來說還是騙人的,如果想繼續在公司工作,領導也會對其誠信產生懷疑,這將對工作的發展和未來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3、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動,但又不願意自己離開,老闆堅持要解雇,那麼唯一的選擇就是賠償。

    企業如何防止女員工提前隱瞞懷孕?

    1、提前告知:公司應採取適當措施,在面試時告知女應聘者崗位性質,並提前告知女應聘者,如果女應聘者在入職前隱瞞懷孕事實,公司可以在入職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安排體檢:員工入職前,公司可安排體檢,檢查是否有隱瞞懷孕的情況。

    3、生育保險規避女性產假風險: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參加過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產假津貼由產假銷售支付; 職工不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這樣,雇主的負擔將大大減輕。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並非所有提供虛假資訊或者隱瞞資訊的行為都是欺詐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基本情況,應當對勞動者進行核對,如實說明。 這裡強調的是,員工需要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資訊”。 “如果員工隱瞞的資訊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例如員工虛假申報學歷或工作經驗,以及與職位密切相關的其他資訊,則該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但是,女職工懷孕是她的個人私隱,是法律賦予女性的基本權利,是否懷孕並不是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關係的基本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以職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為由解雇職工,顯然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除與懷孕雇員的勞動關係,一旦勞動者被解雇,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真的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1.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六種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玩忽職守、舞弊謀取私利,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圖,致使對方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規定針對的是所有員工,無論男女,也無論是否懷孕,只要員工犯了上述六條中的任何一項,並且企業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也可以被免除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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