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後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如何處理

發布 社會 2024-04-21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保全後達成並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申請解除保全措施,保全的目的是執行判決或者調解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解除保全:

    1)儲存錯誤;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

    (三)申請人的訴訟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財產,責令對方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保全後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的,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保全的目的是執行判決或調解協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申請訴前保全的目的是及時掌握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動向,避免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 具體處理措施可基於以下幾點:

    1、訴前財產保全經法院依法受理並批准後,法院將依法扣押、凍結被告的財產。 2、原告應在30日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訴訟時效屆滿,保全自動失效。

    3、原告在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保全將持續到判決生效。

    四、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在緊急情況下,其合法權益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受償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被保全財產所在地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前。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該信函帶有訴前保全,可以保全被告的工資。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以被執行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建築物的權屬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權屬參考權的批准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特定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其權益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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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4-21

依法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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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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