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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但視具體案件和責任分工而定。
《訴訟費用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由各方承擔的數額。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負擔,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原告、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准許的,由原告、上訴人承擔受理費。 行政案件被告人變更或者撤銷特定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准許的,由被告承擔受理費。
2、保全費由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的,應當繳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調解文書,以及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付款令;
4)申請公示和提醒;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禁令、共同海損調整、設立海事索賠責任限制**、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提醒;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三、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後,如果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判決中規定的賠償金額,並得到法院的賠償,則該被告被稱為本次執行的執行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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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費由敗訴方承擔。
敗訴方為被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追討預付款。 如果敗訴方是原告,則不予退款。
保全費是指法院保全費,是法院在財產保全時收取的費用,收取的款項屬於**財務部門,不予退還。 財產保全費: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因搜查而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胡閒.
採取保全措施的,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下列標準:
1、財產金額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金額的,每件支付30元;
2、超過1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但申請保全措施的當事人繳納的費用最多不得超過5000元。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金額相當於訴訟請求的金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的支付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繳納受理費; 反請求的,提出反請求的當事人應當自提出反請求之日起7日內繳納受理費。
上訴案件受理費,在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時,應當預先繳納。 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出上訴,則應分別提出。 上訴人逾期未提前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通知其支付預付款。
申請費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預先繳納。
當事人逾期未繳納訴訟費用,未提出司法協助申請,或者司法協助申請未獲批准,未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