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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傷殘評估之前,您可以立即申請工傷,並根據結果獲得賠償。 注意不要超過1年的申請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鑑定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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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趕緊去做工傷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賠償金額是按照你最後做出的水平來計算的,而你還沒有做到,所以沒有辦法給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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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賠償的金額,實際賠償金額會因工傷、工資和服務年限等因素而異。 以下是一般規定的補償標準,僅供參考:
1.工傷醫療費用:工傷發生工傷事故,需要醫療費用,分門診和住院兩種方式進行。
門診治療前治療費用不低於10元,不高於200元; 住院**不低於1000元,不超過10萬元。 門診、住院**累計標準不得超過10萬元。
2.工傷損失賠償: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因工傷休養期間,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月份與受傷職工實際在單位工作的月份有關。
一般而言,工傷工的賠償金為基本工資的每日津貼,補貼不得超過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不得低於當地工傷保險規定的最低標準**。
3.工傷護理費用: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因工傷或工傷致殘的患者需要非醫療機構臨時護理,由社會保險支付**。
護理費為門診7元,住院護理50元。
4.傷殘和一次性傷殘補助:因工傷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和《職工工傷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的標準計算。
一般而言,殘疾津貼為平均月工資的60%至100%不等。 一次性傷殘津貼是工人上一年平均年工資的3至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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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傷殘程度,從工傷保險**中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7級傷殘12個月工資,8級傷殘10個月工資,9級傷殘8個月工資,10級傷殘6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每個地區對工傷保險的實施都有具體規定,可以上網檢視某省的工傷賠償標準。
2、只要不是故意的,工傷賠償與責任無關,但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辦法對責任人進行內部考核。
3、先弄清楚薪酬標準,再與企業協商。 (如果您支付了工傷保險,您將被取消保險)。
4、協商不成的,進行勞動仲裁。
5、應該可以申請免費法律援助,是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但不是法院,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訴訟費等其他費用。
6. 最後,讓我們來看看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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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沒說你父親在哪裡工作,所以第乙個問題我就不能替你回答了,指的是我們在煙台市發生的十年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賠償金在6萬左右。
2、因工受傷的員工無過錯。 只要是工傷,用人單位必須對工傷承擔100%的責任。
3. 法律援助申請難度較大。 您可以與律師就風險**達成一致(即可以先給定金,待工傷索賠完成後再與律師按工傷索賠比例分擔工傷保險金,一般風險**對法律服務提供者更有激勵作用)。
提醒樓上不要誤導人群。 你說的規定已經過期了,所以給大家看看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
現在是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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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種形式應被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您的病情可能符合工傷的條件;
2、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個人申請期限為一年;
3、傷勢穩定後,如遺留殘疾,可申請殘疾評估;
4、構成傷殘等級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您的顧慮可以依法解決。
5、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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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進行工傷鑑定,然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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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1:移除內固定器已經 2 個月了,現在您可以申請殘疾評估了。
Q&A 2:左內踝骨折和腰橫突骨折的內固定可評為9級; 根據晉公升原則,最終考核應為工傷8級傷殘。
Q&A3:拿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可以在社會保障中心領取一次性殘疾補助金。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您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獲得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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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殘疾等級進行鑑定的,以殘疾等級鑑定結果為準,只有鑑定結果才能作為賠償依據。 如果是工傷,還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為工傷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進行賠償。 補償範圍包括醫療、一次性傷殘津貼、住院餐補助、輔助器具、就醫期間原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等。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希望能通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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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應為勞動關係,不應通過工傷保險單處理,而應通過民事賠償來解決。 您可以先進行法醫鑑定,然後根據殘疾程度進行人身傷害賠償。 雙方可以協商和解,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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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對損失的時間進行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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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另一方是殘疾,您還必須賠償殘疾賠償和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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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因工傷致殘被認定為十級殘疾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
1) 從工傷保險**中領取一次性傷殘津貼,按6個月工資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就業補助金。
本人的薪金是指工傷雇員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薪; 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6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工傷的有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保險。
廣東省頒布《工傷保險條例(摘要)200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人工資計算發放:五年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31個月,八級19個月,九級10個月,十年級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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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學習了。
給親戚、領導、朋友買禮物,怎麼買禮物,去**買禮物,寶泉購物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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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6級傷殘的員工,享受以下福利:
1)一次性殘疾補助金,從工傷保險**中按殘疾程度發放,標準為:六級殘疾人員工資為乙個月工資;
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六級傷殘人員工資為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勞動者應繳納的全部社會保險費。
實際領取傷殘津貼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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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池,否則《侵權責任法》會處理它。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第十二條 依法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一切醫療費用和因喪失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由受害人承擔賠償義務。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住宿費及工費損失。
第十八條 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賠償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不得轉讓或繼承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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