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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從上面還不確定您遇到的問題是新的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的續簽,下面將從兩種情況進行解答。
1、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的,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合同。
2、續簽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2、按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3、法律沒有規定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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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單位會先問你要不要續約,要續約,他不想續約,那麼單位會補償你,要看你要不要籤,如果不想籤,可能就沒有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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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也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是否續簽的態度,這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一樣的,正常情況下,公司會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向勞動者發出相關通知, 其中將表明公司的意見並徵求員工的個人意見,理論上應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5款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因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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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你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向你支付雙倍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終止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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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無需提前30天通知,更無需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在雇主安排的大學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約定的工資和實際工作天數支付。 如果試用期不足乙個月,員工未簽訂合同就被解雇,雇主確認其不符合用工要求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工資必須依法結算。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無需支付遣散費。 >>>More
公司總是不按時發工資,提前乙個月辭職,辭職時要結清工資,但實際執行情況要根據各公司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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