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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高的房屋有沒有向建設局報告? 如果沒有這個,可能是非法重建,也許不會被法律承認,更別說分房了。 還是應該由雙方協商,如果沒有法律支援,這是唯一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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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婚前建的,那麼一般屬於對方婚前的財產,至於婚後的房,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一人的一半。 其實在這裡提問是無法得到明確答案的,所以還是直接諮詢律師比較好,他們比較專業,從經驗和理論上處理這種問題要好得多。 我覺得房子的高度不會影響房子分割的問題,應該是問題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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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是半點。 房屋的所有權需要登記。 如果房子是在婚前用首付購買的,原則上被視為婚前財產。 對於男方的首付,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婚前支付的,那麼首付應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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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房子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如果婚後財產是人的一半,而婚前財產,那麼加高的部分只能打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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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支付了獅子的首付,誰就是誰。 兩個人一起償還抵押貸款,也需要資金流動證明。 每個月扣除多少錢? 這個人出來了多少錢? 那個女人出來了多少錢? 各種材料和各種樣張都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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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非常重要。 如果婚後提出申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一般是一人的一半。 婚前申請,婚前登記,視登記情況而定,如果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是共同財產,離婚時是一人的一半。
婚前申請並以一方名義登記,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貸款還款部分和相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房屋屬於登記方,共同還款和增值部分分兩半。 婚前申請以婚前一方的名義登記,登記方在婚後以個人財產償還貸款,該財產屬於登記方之一。 如婚前申請,婚後登記,且登記在雙方名下,請參考第一種情況。
如果婚前提出申請,婚後以一方名義登記,原則上婚後取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也需分成兩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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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高的房子可以和以前的房子一起處理,甚至婚後加高的房子部分也比較容易處理,畢竟這肯定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分成兩半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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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財產不分割,這意味著婚前房屋樓層的所有權不會改變。 加高的房子是根據雙方父母中的哪一方支付的來劃分的。 如果丈夫和妻子自己支付,那麼它就會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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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誰付首付,誰還貸款? 這兩個都弄清楚了,房子就會分得很好。 至於加高的房子部分,最好是順著房子的主體,沒有必要單獨拿出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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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程式,加高的房子與房子關係不大,但仍然取決於主題。 根據2018年《婚姻法》的最新規定,涉及離婚財產的分割更涉及各種程式、檔案、資本票據等,最終調查明確後才獲得相對有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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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屋的分配方式:夫妻雙方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案分配。 如無約定,屬於個人財產的不動產不得分割,屬於共同財產的不動產由香納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斷,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此沒收,男女雙方結婚的,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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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婚後公升值的那部分房屋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一方當事人婚後個人變賣剩餘財產的收益,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財產價值的分割應根據財產的所有權來確定。
如果財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則公升值部分也歸個人所有; 如果該財產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則公升值屬於雙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 (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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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婚後公升值的那部分房屋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婚後一方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應當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 因此,財產價值的分割應根據財產的所有權來確定。
如果財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則公升值部分也歸個人所有並出售給剩餘部分; 如果該財產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則公升值部分屬於雙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 (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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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婚前房產的分割如下:1、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且雙方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則塵土房歸投資者所有; 2、如果房屋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則該房屋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會平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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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婚前有個人財產的個人購買的,那麼房子就是個人婚前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公升值部分也是個人財產,不會分割。 如果房屋是共同財產,則房屋在離婚後通過雙方協議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判決。
一、離婚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由雙方根據協商一致原則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婦女不應受到歧視,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
3)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益。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4)補償原則。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多付了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另一方應予賠償。
5)照顧無辜方的原則。
2.婚姻財產的處置:當配偶一方去世時,已故配偶的一半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遺產。 死者財產份額的一半是遺產,倖存方的一半份額歸遺存方所有,根據法定繼承規定,尚存方也參與死者方遺產的分割。
離婚訴訟,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換的財產和財產權,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具體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利潤;
(三)智財權所得: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顯可得的財產所得;
4 日曆英畝)繼承或從禮物中獲得的財產;
(五)復員費、軍人名義自營職業費等一次性支出的,收入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年平均收入乘以;
6)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本應獲得的養老保險費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另一方可以少分享或不分享。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房東您好,《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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