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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汽車配件店屬於誰,無論現在或將來誰在管理它,如果店主(即開汽配店並註冊姓名的人)是他的父親,那麼店主的財產屬於他的父親,如果店主是你的男朋友, 那麼現在是他的財產,但只要他在結婚前沒有在相關單位申請個人財產證明,結婚後你們一起經營店鋪,那麼這就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他在你結婚前申請了個人財產證明,那麼以後離婚時,財產分配就要把現有價值分給他,剩下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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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當涉及到公司或商店的最終所有權時,你不應該那麼倉促。 有多少人被這個想法殺死了! 你絕對不會從這種情況中得到任何東西。
離婚後,你很難分割財產,你不會得到太多,不可能擁有更多。 很難做到,你關係不好,現在去告訴他你要分店,人家也會想,你這是什麼意思等等。 不要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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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女孩,,還是自律,,更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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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嫁給BF是因為他的財富,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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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娶了這種女人,真是倒霉,唉。
如果你想積累美德,就不要用想法幫助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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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個人財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如下:一般由夫妻雙方簽訂財產協議,財產協議書面約定,夫妻雙方自願平等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對方所有, 本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夫妻共同財產公證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財產經公證後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財產協議只要當事人的意圖真實,內容合法,不需要公證,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共同或部分或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之間關於婚後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欠債的,應當以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 夫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按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1.分居協議。 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終止同居義務的書面協議。
2.夫妻財產協議。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之間關於婚姻關係的約定,如寬大處理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換言之,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內容合法,婚姻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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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成為個人財產:
1、書面同意將共同財產變更為個人財產;
2、也可以通過一方死亡繼承遺產,共同財產可以通過贈與合同、產權轉讓等合法方式轉為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簡某妻子、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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