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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要約”就是“要約”。
要約是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意向表達。 意向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具體確定內容;
2) 表明如果要約人承諾接受意向書,則該意向書受意向書的約束。
要約也稱為要約、要約或商業活動和外部活動中的要約。 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針對的另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要約是特定人的意圖表達。 也就是說,要約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該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為什麼要約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因為要約是有效的,因為受要約人已經承諾,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約人,則承諾毫無意義。
其次,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合同應具有的主要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接受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合同自承諾生效之時成立。 也就是說,如果要約的內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一旦受要約人接受,那麼接受後的合同就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條款,這在本案中是矛盾的,因此,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合同應具有的主要條款。
那麼,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原則上,合同必須達到特定水平,否則不能成立,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目標; 數量; 質量; 價格或報酬; 表演的時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有:標的物; 主題的數量和質量; 價格或報酬; 履行期。
第三,要約表明要約人受受要約人接受的約束。 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為了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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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取決於用單價談事情的時間段。 成交前單品的**為單價,成交後單品實際成交的**也是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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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價值:指案件中涉及的貨物和金錢的價值。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收費,如屬確權案件,按個案收費,屬於財產糾紛案件,按訴訟時房產市場收費,收費標準為《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三條 受理案件費用按以下標準: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數額或者價值,按下列比例累計支付:
1.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額支付;
3.超過10萬元以上20萬元的部分,按2項規定支付;
4.超過20萬元以上5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支付;
5.超過50萬元以上100萬元的部分,按1項規定支付;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支付;
7.超過200萬元以上5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8.超過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9.超過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2)非財產案件應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的費用為每宗50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發;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2.侵犯姓名權、職務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每案支付100元以上500元。 涉及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予額外支付; 超過5萬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1項規定支付;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案50至100元。
3)智財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價款的,每案支付500元以上1000元;對金額、價款有爭議的,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支付。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案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案支付50元以上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的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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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案件價值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參與案件的案件價值(金額),一般是指經認證部門認證或評估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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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個案。
它是相對於乙個特殊的、具體的情況而言的。
個人案件的價值一般是指共同犯罪。
被告被懷疑的案件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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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案件價值是“個人案件價值”的縮寫,即該人案件涉及的金額。
需要強調的是,這個術語不是乙個法律術語,沒有個人案例價值的法律宣告,採用這個術語的人大多是新聞**或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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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涉案件的金額或價值即為案件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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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值是指案例中涉及的物件。 價值。
個人案件的價值是個人設計在法律案件中的價值。 這是對確定案件需求進行量化的過程。
在將個人的案例值與單位進行比較時,通常使用個人的案例值的表示式。
比如,此次公布的“難執行”案件涉及1.2萬餘名個人、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其中被執行個人9300餘人,被執行單位2600余家,總金額達億元。 其中,單個企業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最高金額達到1億元,單個案件最高金額達到91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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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法律上所謂的"consideration"是指在合同關係中,履行義務的一方因履行義務而獲得一定的利益,或者接受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接受履行義務而遭受一定的損失。 它通常被翻譯為“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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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可以翻譯為對價。 但是,“對價”一詞僅存在於中國的《流通票據法》中。 雖然根據學術判斷應該是一樣的,但嚴格來說,我國合同法並未正式引入對價觀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應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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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是普通法中的乙個術語,我國作為大陸法系立法的淵源,對對價沒有定義,我國法律注重公平和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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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一般是指“以牟取暴利為目的轉售門票、電影票、舞會門票、電影票和其他緊俏門票”。
1.新《刑法》確立了轉售公共汽車票和船票的獨立犯罪。
2.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應同時或單獨處以不少於票面價值一次但不超過五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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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事的行為是**(為你購買),他只是你的**人,沒有其他意圖,也沒有從中獲利(根據你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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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從中獲利,然後才能被視為轉售。 因此,你的同事不屬於倒賣,售票員的行為屬於倒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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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同事不屬於。
必須從中獲利,然後才能被視為轉售。
既然沒有利潤,就不能說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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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牟取暴利的行為是剝頭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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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1萬餘元首付的首付談判了一輛寶馬車後,他通過按揭貸款私下立了個名:綜合服務費、車貸服務費、完美配車、檔案管理費等。 多收的錢一經發現,將不予退還,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違反**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
我希望能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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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後可保留收據,到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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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變動有三種形式:折扣、拍賣和銷售。 折價是指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按市場**或由雙方共同委託的債權債債權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將標的物的所有權按照市場**或雙方共同委託的債權債權關係的評估機構從一方轉讓給另一方, 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拍賣是由特定機構委託進行的公開拍賣。 出售是標的物的所有者與第三方協商確定**,從而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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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說,A和B共享相同的東西:A給B一定數量的錢,A得到的東西,這叫做折扣。 甲和乙商量過賣東西,拿到貨,這叫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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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合同對價有不同的名稱,如銷售合同是**,租賃合同是租金,建設工程合同是工程付款,加工合同是加工費或報酬,運輸合同是運費,保管合同是倉儲費,中間合同有費用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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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等於價格。
這是乙個抽象名詞。
你可以說付出代價,付出代價,但你不能說付出**。 因為前兩個是具體名詞,**是抽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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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等於現金的代金券,例如健身卡。
法棍。 法式長棍麵包)是它是在 19 世紀中葉從奧地利維也納的麵包工藝中傳下來的。當時,一種稱為甲板(厚底板)的烤箱開始被廣泛使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