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幫我區分權利和義務嗎?

發布 社會 2024-04-16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實施某些行為,並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表現為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履行某些行為或者禁止某些行為。 這個原則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從法律關係主體的角度來看,一方面,公民不僅是權利的持有者,而且是義務的承擔者。既不存在獨立於義務而存在的權利,也不存在可以獨立於權利而單獨履行的義務。 因此,權利和義務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公民既是法律權利的主體,也是法律義務的主體。

    另一方面,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需要權利的實現。 換言之,公民需要條件才能享受自己的權利,而這些條件的實現取決於創造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那麼權利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 公民的權利是根據他們的義務確定的; 同樣,公民的義務是由他們享有的權利決定的。

    3)從中國的角度來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相輔相成的。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喚起人民當家作主的責任感,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承擔起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 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它反過來又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條件。

    4)就公民的要求而言,在我國,所有公民都必須用權利義務統一的原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不僅要自覺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且要自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並在行使權利時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對社會和他人的權利。

    《憲法》第33條至第56條。

    據電視焦點採訪,南方的一家工廠在進行人民代表選舉時,經過廣泛而深思熟慮的準備,才對選民進行登記。 在投票當天,工廠的工人不是按照選舉法的規定自願投票,而是根據工廠領導的意願代表他投票。 工人們沒有參加民意調查的事實引起了他們的強烈不滿。

    為此,在上級領導的干預和安排下,工廠的工人重新參加了投票。

    老師提問:上述材料2中的工人無法參加第一次投票。 在有關當局的干預下,工人重新投票,根據我們的憲法,他們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這到底是對的嗎? 行使這項權利的條件是什麼? 如何行使這項權利?

    學生。 (略)。

    教師總結:勞動者參與選舉是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表達意志的權利和自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您有權在父母去世時繼承他們的遺產,並且您有義務在他們有生之年撫養他們。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因此,權利和義務之間存在著互助。 所謂互助,就是權利價值的實現必須借助義務的作用; 同樣,義務價值的實現也必須以權利作用的發揮為標誌。 所謂相互充分性,就是權利義務價值的最大化,只能從它們各自相應作用的最大化來看待。

    兩者功能的充分發揮,最終將實現法律的使命——保護臣民自由、整合社會秩序的使命。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兩者的區別:

    1.運動科目不同。 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懲罰方法不同。 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利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放棄或轉讓。

    3. 推定規則不同。 權利推定“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可以做”。 “權力只限於明文規定的範圍,否則就是越權。

    第四,社會功能不同。 權利一般反映私人利益,權力一般反映公共利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 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實施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 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具體工作人員。

    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 權力行為一般是屬於公務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行為,又稱“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是不同的。 權利和權力對對方都是強制性的。 享有法律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性化或非確定性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但不同於權力的強制。

    3、權利人可以單獨享有,可以是與特定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與一般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

    權力有兩層含義:

    第一種是政治強制力,如國家權力,即國家的強制力,如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

    第二種是責任範圍內的支配權,它與某個職位有關,也就是說,隨著某個職位的出現,相應的某種權力,例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乙個法律概念,一般是指賦予人們的權利和利益,即捍衛其利益的權利。 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實施某些行為並要求他人採取相應行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權利是法律賦予乙個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而不是“義務”。

    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特殊影響,是人們對人施加預定影響的能力。

    兩者的區別在於:權利是屬於自己的; 權力是屬於他人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權利偏向於“法律”和“利益”。

    例如,1842年8月,英國強迫清朝簽訂《南京條約》(中國近代第乙個不平等條約),割讓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並約定英國商人在中國進出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必須與英國商定。

    領事管轄權損害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這種非法特權是對主權國家領土的越權侵犯。

    國家的領土優勢是什麼? 一國的領土優勢,又稱“屬地管轄權”和“領土至上”,是指一國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其中發生的事件行使管轄權的權利,但國際法承認的豁免者(如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除外。

    好吧,說到權利。

    那麼有哪些權利呢?

    根據百科全書式的解釋,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一種權力。 權利,更“合法”。

    正如我剛才所說,英國在《南京條約》附件中授予的領事管轄權損害了我國的司法主權。

    司法主權,司法主權,因此,對權利的解釋被置於對國家領土優勢的解釋中,而國家的領土優勢則被置於對這種領事管轄權的解釋中,這比用“權力”代替它要好。

    [[如果涉及到國家的司法主權,也就是關於法律,就有更多的“利益”之類的(當時在《南京條約》附件簽字後,在華的英國人也在他們的控制之下,而且往往很不公平,所以對當時的中國人民和中國來說,是極大的利益侵犯), 所以使用了“權利”。】

    2.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特殊影響,是某些人對其他人產生期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乙個或多個人的行為導致另乙個人或許多其他人的行為發生變化的關係。

    也許我寫得有點囉嗦,對不起。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權力的主體不是具體的,而權力的主體是具體的。 權利問題很普遍。 就公民權利而言,所有公民都有權享有這些權利。

    但就權力而言,任何人都無法獲得它,它有特定的主題限制。 這種限制是法律規定的。

    權利可以放棄,權利不能放棄,也不可轉讓。 權力,通常是“權威”,伴隨著責任。 放棄權力可能意味著玩忽職守,這是法律禁止甚至懲罰的。

    人大代表正確行使......權力。 市長、主任......好好利用手中的力量。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權力: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參與公共事務的強制權力,又稱公共權力,包括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等。 法律不授權就不能做,否則就是濫用職權; 如果法律規定必須如此,否則就是不作為。

    例如,法律規定公民有投票權,而這種投票權是一種權利,公民可以選擇投票或棄權。

    再比如,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司法權可以行使,那麼這個司法權就是權力,沒有法律的授權是不能做的,所以它不能行使司法權,行使司法權是非法的。 、

    法律規定福利部門必須為殘疾人提供救濟,福利部門不為殘疾人提供救濟,這也是違法的,被稱為不作為。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公民的權利包括生育權、受教育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不得歧視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或誣告公民。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權利:姓名權、名譽權、生命健康權、肖像權、財產保管權、居住自由權、人身自由權、受教育權、集體示威權、宗教信仰權。

    右 1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2.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實行計畫生育;

    4.父母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5.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公民的基本權利:

    1公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名譽權和名譽權。

    3. 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權利:公民的工作權。

    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2.保護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3.依法納稅的義務。

    4、其他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法律權利和義務,就沒有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

    1. 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必須履行義務才能享有權利; 任何權利必須伴隨著一項或多項義務,以保證其實現; 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必須承擔義務,義務人必須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權利。

    2. 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 權利不能被看作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看作是權利。 模糊兩者之間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錯誤。

    換言之,權利和義務有其自身的範圍和限制。 超過這個限度,就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法。

    3. 在一定條件下,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應的。 權利是指利益的獲得和實現,義務是指利益的支付和負擔; 法律規定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取得或給予利益的狀態,構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做或不做某一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一行為。

    權利以其獨特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獨特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最終在對自身權利義務的準確理解和行使的基礎上到達不同的社會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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