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表演管理條例》及《營利性表演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 社會 2024-04-01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文藝演出團體申請從事營利性演出活動時,應當具備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裝置,並向縣級人民文化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從事營利性績效經營活動的績效管理機構,應當配備3名以上專職績效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經批准的,頒發營利性表演許可證; 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營利性表演管理條例》

    第七條 設立演出場地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按照消防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收到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劇目演出團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營利性演出經營專案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營利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根據《營利性表演管理條例導言》制定的實施細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落實“放權、放權、放權、

    清理工作結束後,文化部決定修改《營利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2009年8月28日公布)。

    法律依據:《營利性表演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是在《營利性表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的。

    第二條 《條例》所稱營利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舉辦的面向公眾的現場演藝表演:

    1)售票或接受贊助;

    (二)向績效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酬;

    3)以表演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產品推廣;

    4)以其他營利性方式組織演出。

    第三條 國家依法維護營利性表演經營者、表演者和觀眾的合法權益,禁止營利性表演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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