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婚前的財產,我們要離婚了,婚後財產有公升值嗎?

發布 社會 2024-04-12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丈夫的婚前財產和婚後產生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除了產量和自然收益。

    2、可以看出,丈夫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孳息(如存款利息)和自然增值(如樹上的果實和房價**導致的房屋增值)屬於其個人財產,對方不享有合法權益,無權要求分割; 在丈夫婚前財產的情況下,從財產中獲得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入(如房屋租金、資本投資公司的收入)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根據《婚姻法》第三解釋的規定,婚前不動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權歸個人所有;

    2、婚後有借款償還的,借款的還款部分屬於聯名財產;

    3、如果房產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對方是共同擁有的,離婚分割時會考慮對房子的出資大小,按一定比例分配。

    因此,建議你說服你的丈夫把你的名字加在地契上,否則如果你沒有你的名字,你不償還貸款,你就不會有你的份額。 謝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 離婚須分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你所描述的情況下,離婚應該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您不確定,請前往法律諮詢站並請律師進行分析。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說婚前和婚後的房間是同乙個套房嗎?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婚前夫妻財產歸對方所有,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分割有約定,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約定的財產,僅歸還給夫妻雙方;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邢勤賢應當簽署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總結。 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婚後男方婚前財產公升值,離婚也算作男方個人財產。

    婚後男方財產公升值 婚前,離婚怎麼算。

    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婚後男方婚前財產公升值,離婚也算作男方個人財產。

    1、婚前購買個人財產,婚後房產公升值。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增值的部分,也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離婚時,婚後財產增值的部分不會分割,只屬於房屋的產權人。

    2、婚前購買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還款。 共同償還貸款的增值部分,按照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後夫妻共同購買,婚後共同償還借款。

    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時房屋價值將按照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財產的公升值部分無需單獨列出即可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在夫妻知悉協議的情況下,用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羅傑,謝謝你。

    不要再打擾了。 謝謝! 嗯哼。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後不能分割房屋作為丈夫的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手指寬度。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不分割。 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分割婚前財產的,按照約定進行分割。 婚前財產公證一般可以由一人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男女雙方都尚未登記結婚,其中一人可以自行辦理公證手續。 但是,如果男女雙方都登記結婚,則必須親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發地向公證人申請公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人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如果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公證人可以要求補充。 ,具有繼承權。 另一半財產是婚前準備的,有繼承權。

    配偶一方的配偶可以繼承配偶一方在他或她去世時留下的婚前財產。 因此,無論婚姻生活多少年,配偶都有權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繼承的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是的,理論上認為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而且對人民法院辦理婚姻家庭案件起到了指導作用。 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共同財產,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這裡的“照料”不僅可以給婦女適當的財產份額,還可以在財產型別上給婦女分配生活特別需要的某種財產,例如住房。 畢竟,從習俗力量、傳統因素影響造成的障礙以及女性的家務負擔和生理特徵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和謀生方面普遍比男性弱,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有利於生活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不應在不損害財產的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的情況下進行。 在公共財產中劃分生產資料時,應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更好地發揮生產資料作用的一方; 在分割共有財產中的生活資料時,要盡可能滿足個人的專業或專業需要,從而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割的財產應當按照實際需要和受益效用的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割方應按照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一方;

    4.不濫用權利的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或者丟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這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的要求和婚姻生活的本質,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是的,婚前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妻子一無所有。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除非有協議,否則另一方將無法在離婚時分享。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一方的婚前財產與另一方無關。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你們倆同居時擁有的財產是共同財產。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不可以,婚前屬於一方的財產,只能在離婚時分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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