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的債誰來償還,夫妻雙方的債務可以因離婚而免除嗎?

發布 社會 2024-04-02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一)夫妻一方借入的債務,只要用於改善家庭生活,就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無論是否離婚,均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二)夫妻一方借入的債務,一方用於吸毒等消費,不屬於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由一方償還。

    3)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的家庭生活,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法院將不支援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生效施行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後來承認的債務,或者其他共同的意思,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債權人以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主張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所欠的債務的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債權人以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生活需要的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圖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因共同生活、共同投資、贍養老人、子女義務等共同原因,由雙方共同承擔; 但是,如果一方因賭博或吸毒等非法原因而產生債務,並在借款時向另一方隱瞞債務,則該債務不能被視為共同債務。

    原則上,夫妻一方在婚前產生的債務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債務是用於購買夫妻共同生活用的房地產或其他貴重物品,並且由於夫妻關係長期存在,貨物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債務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如果夫妻一方遇到另一方隱瞞債務,離婚怎麼辦?

    1、爭議可先協商解決。

    1)如果協議離婚,最好是協議離婚,這樣更快;

    2)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債務承擔;

    3)雙方可準備雙方的身份證明、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4)您可以拒絕承擔他們的個人債務;可以選擇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一般來說,調解機器老舊謹慎,律師站在算計中間,從法律專業的角度進行分析,結合自己豐富的調解經驗,會更準確地把握雙方都能接受的談判尺度,更容易雙方談判達成調解協議, 並對彼此感到滿意。同時,可以快速解決糾紛,避免訴訟疲勞。

    2、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1)不能同意離婚的,可攜帶雙方身份證影印件、結婚證、戶口簿、離婚訴狀等材料到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2)收集夫妻共同財產的明細,同時收集對方債務未用於家庭生活的證據;

    3)即使離婚是訴訟,仍然可以在庭前和庭審中進行調解,並應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4)如果調解無法進行,應積極舉證,等待法院公正判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如果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有歸還的義務。 但是,如果被確定為夫妻雙方的個人債務,那麼無論對方是否知道,此時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胡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在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後一方承認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家庭的需要,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有必要確定李高是否對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造成干擾。 夫妻雙方因夫妻一方聯署或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隨後承認其中一方所承擔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不計算在內。 夫妻雙方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共同在事後簽署或者承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主要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願。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還款方隱瞞夫妻一方借款的,需要根據租金判斷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個人債務包括:

    1.因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債務;

    2.婚前債務;

    3.雙方同意在婚姻存續期間由妻子承擔的債務;

    4.因侵權或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5.因個人財產的商業活動而產生的債務;

    6.未經授權為沒有贍養義務的人的債務融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事後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 (一)債權人就一方當事人婚前的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是在婚後為家庭的共同生活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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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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