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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共有財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原則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基礎的,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當配偶一方死亡時,他在銀行的存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他或她有權作為配偶獲得一半的錢。
剩下的一半屬於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至於夫妻一方死亡時由誰歸存款所有的問題,應首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存款是否為死者生前獨立擁有,然後再進一步處理。
配偶一方去世後,如果存款確實由死者生前獨立擁有,也要看死者生前是否有任何債務應由死者獨立償還。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如果確定該存款在死者生前不屬於死者,則應將其視為夫妻共同所有,即配偶一方應首先獲得屬於他/她自己的一半存款, 其餘部分可以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期間,死者與其配偶生前有未清償的連帶債務的,應先清償債務後再進一步處理,清償後的餘額作為共同財產處理,配偶一方應先拿走屬於他的一半債務,餘額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當配偶一方去世時,在處理其積蓄或其他財產時,道德和法律都會支援和考慮已故配偶未來生活和贍養的實際需要,而不是配偶一方去世後,必須及時分割儲蓄和其他財產, 否則將是一件非常不人道的事情。
最後,如果死者生前有未償債務,無論是個人債務還是連帶債務,都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償還,然後再進一步分配和繼承其儲蓄或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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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歸另一半。 由於夫妻雙方的儲蓄是共同財產,當另一方去世時,另一方將有權決定和擁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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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財產應該按照法律的繼承權進行分配,而不是說它必須屬於某個人,除非死者在生前立下遺囑,並願意將屬於他的財產交給某個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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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方來說,因為按照繼承,妻子和丈夫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他們會分割大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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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一方的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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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後存款歸誰所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如果存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去世後,配偶一方可以獲利一半的存款,另一半存款將按照法定繼承權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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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一方死亡,配偶可以節省一半的儲蓄,另一半儲蓄將通過合法繼承繼承。 根據法律規定,存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擁有存款的一半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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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無遺囑的,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分割遺產時,共有財產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遺產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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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兩次。 先分割死者的個人財產,再分割死者的個人財產。 因此,尚存的配偶不能單獨占用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型別,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 離婚後,夫妻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財產未分割,或分割後悔改,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再次分割時,離婚後就產生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當事人離婚的內容具有與訴訟離婚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分割僅反映當事人的意願,婚姻登記機關不審查或僅進行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尚未得到國家公共權利的承認, 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悔改的,仍享有起訴權。對於離婚協議中未處分的財產,雙方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涵蓋的財產發生爭議的,不再有權起訴,以維持生效判決的嚴肅性。
對於在離婚訴訟中被忽視的財產,或者由於某種原因在審判或判決中被遺漏的財產,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1. 法定繼承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同順序繼承人並列,不分繼承順序,繼承時應共同分配財產。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當一階沒有繼承人或一階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二階繼承人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男女在繼承權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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