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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花光我所有的積蓄來救她,但最終決定權在我丈夫手中。
不管婆媳婦無論感情是否融洽,當她因病住院時,我都願意為全家人付出積蓄。 但這件事情的決定權不在我手中,我想我會支援我丈夫的決定。
我不想給老公留下一輩子的遺憾,所以我願意花光我所有的積蓄來救她。 作為孩子,我們應該孝順父母。 但對於媳婦來說,說和婆婆沒有衝突是假的。
但當婆婆真的因為病住院時,我想我願意用家裡的積蓄來挽救她的生命。
這不是乙個很難做出的決定,因為乙個家庭的完整性遠比金錢重要。 如果在這方面掙扎得太厲害,我想老公心裡會更加糾結。
我不想讓他有太多的遺憾,也不想讓他在後悔中度過餘生。 所以我不會成為障礙,如果他願意花光所有積蓄來救他的母親,我當然不會阻止它。
應該由我丈夫負責,而不是我。 在這個家庭裡,我們兩個人之間的小家庭問題,當然可以由我來決定。 但是,在要不要花光所有積蓄給婆婆的時候,這種問題最好由丈夫來做決定。
無論我做出什麼決定,如果我丈夫不同意,我認為這是沒有意義的。 但只要他願意做出這個決定,無論他選擇花光所有積蓄治療還是選擇另一條路,我都會支援他的決定,不會成為障礙。
作為兒媳婦,我一定會盡力而為。但這種事情真的不應該由我來做最後的選擇。
其實在乙個家庭裡,當涉及到父母的問題時,無論兒媳婦做出什麼選擇,都難免會受到指責。 與其成為被責備的人,不如從一開始就把選擇權交還給丈夫。
人生還要繼續,無論他選擇走哪條路,我都能坦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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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老公可以花光所有積蓄給媽媽治病,但我不會花光全部積蓄,因為如果我沒有一元錢買饅頭,我和女兒就會餓著肚子,人家也無動於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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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的。 因為我覺得婆婆對我很好,在婆婆遇到麻煩的時候,我也應該花光所有的積蓄來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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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為我生病了,她不僅沒拿錢,還罵我是掃帚星,說我傷害了她兒子,花了她兒子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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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不會,我會攢點生活費給家裡人,然後用大部分積蓄給她治病,畢竟有大家庭要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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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救她,因為錢是身體之外的東西,還不如救人一命,沒了錢她還能繼續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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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花光我所有的積蓄來救她,因為我做任何事情都要心血,如果是我自己的父母,我會這樣做,我也會為我丈夫的父母做同樣的事情,這樣才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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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我們可以選擇使用滴灌晶元,我們不需要花光所有的積蓄,有些疾病可能早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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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那樣做,因為我覺得我需要錢來維持我的生活,我不想讓我的婆婆拖累我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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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花光我所有的積蓄來救她。 只有這樣,丈夫才能對自己更加感恩,兩人的關係才會更加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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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婆婆病了,不救她我絕對死不了,我一定會想盡一切辦法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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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她對我的態度,如果她對我好,她自然會想盡辦法救她,否則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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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就應該這麼做的,因為我覺得既然嫁給了對方,我就是對方的親戚,我一定會照顧好對方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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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所有的積蓄都花光了,他一定會做到的,畢竟對老爺子的孝順也是應該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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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儲存,就一定會儲存。 換個角度想一想,如果自己的母親病重,希望另一半選擇什麼? 以誠待人,以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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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會這樣做,畢竟婆婆對我很好,而且他們兩個人之間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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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他的兒子沒有給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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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自己的媽媽,問這個問題的人,讓我問你乙個問題,如果你老婆的媽媽和你親生母親同時生病,你的積蓄只能乙個人,你救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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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婆婆生病了,丈夫會花光所有的積蓄來救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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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建議是留在婆婆身邊照顧他,然後讓我老公出去打工掙錢,因為女生更容易照顧別人,所以我覺得這個辦法最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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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生病時沒有法律義務照顧兒媳婦,因為根據《民法典》沒有規定兒媳婦照顧和贍養婆婆,贍養父母是孩子的法律義務,而不是兒媳婦的法律義務。 但從道義上講,兒媳婦要照顧婆婆,媳婦自願贍養婆婆,就可以贍養婆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成年子女的義務,或者沒有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承擔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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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都是照顧孩子,兒媳也可以用,但從法律角度來看,並沒有條款明確規定兒媳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也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岳父母的喪偶女婿的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是第一級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履行了贍養第一義務的,應當為一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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