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民事證據的含義是什麼,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有權收集證據?

發布 社會 2024-04-2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在民事訴訟案件的監督中,檢察機關具有相應的取證司法權。 原審人民法院本應進行調查,沒有進行調查、取證的; 生效判決採納虛假證據,以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民事、行政檢察反上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取證:

    (一)原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時,沒有進行調查、取證的:

    (一)申請調查中收集的證據是國家有關部門儲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職權收集;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材料;

    3、當事人及謹慎滲透訴訟者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生效判決承認偽證,並以此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

    3)有效判決接受評價結論的評價程式違法,或者評價人不具備評價資格的。

    通過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上述證據,應當在反訴書中註明,當事人在庭審時通過審查檢察院的卷宗並進行辯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合法性”是乙個過於寬泛的問題,學者們將其內容分解為由若干要素(如將合法性分解為證據形式、證據收集的主體、證據收集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組成的證據合法性規範。

    1.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形式和證據的合法性。 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驗屍筆錄等七種形式。 而且,根據證據法學的一般理論,證據只有具有法律形式,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才是合法的。

    然而,對於為什麼應將法定形式視為合法性的構成要素之一以及該條款的意義,仍然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援。

    二、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的主體和證據的合法性。 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主體與證據合法性之間的關係有不同的體現。 在刑事訴訟中,檢方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這決定了大部分取證工作由檢察機關完成,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還涉及使用某些與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密切相關的強制手段。

    換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取證主體的違法性可能導致證據失去“合法性”。

    3.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程式和證據的合法性。 取證程式對證據合法性的影響體現在排除非法證據規則上,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合法證據應滿足的條件,而是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達到保證證據收集合法性的目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的材料。

    它有三個基本特徵:一是客觀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事實,不能有主觀假設和虛假材料成為訴訟證據; 二是相關性,即訴訟證據必須與具體案件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絡,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三是合法性,即訴訟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資料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收集、提供和使用。

    具體分為三類:1.民事訴訟證據2、刑事訴訟證據3、行政訴訟證據。 每個類別都有自己的特點。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之,證據本身的製作、取得和形式是合法的,不是偽造的,也不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作了說明?

    (一)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據的合法性,由檢察院說明。 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取證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過程中,應當證明取證的合法性。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二、證據真正充分的條件是什麼

    所有案件的量刑都要以證據為主,以調查研究為主,不以信供為主。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律程式查證屬實的;

    3.總結本案所有證據,排除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四)人民檢察院對取證合法性進行調查,應當證明取證的合法性。

    (五)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取證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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