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物件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民事訴訟中舉證客體的定義:舉證客體又稱舉證客體,是指舉證主體使用一定的舉證方法,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法規範所確定的本質事實進行舉證。民事訴訟舉證物件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請求作出答覆、反駁和反訴的事實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用證據證明的其他事實,都需要用證據證明。

    民事訴訟中舉證客體的特點:1舉證主體的確定取決於當事人的請求。

    2.舉證物件是實體法律規範中的基本事實。 3.

    證明的物件是必須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4.舉證物件與舉證責任密切相關。

    作為舉證物件有三個條件:(1)該事實在實體法或程式法上對案件的正確處理具有法律意義; (二)當事人對事實有爭議的; (三)該事實不是訴訟中的免責事實。

    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是:(1)當事人主張的相關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 (二)當事人主張的程式性法律事實; (三)證據材料; (4)習慣法、地方法規(主要是非法院地方)和外國法律; (五)特殊經驗規則主要是指專門特殊行業的經驗規則。

    不需要證明的事實:(1)自然規律和定理; (二)當事人承認的事實:一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 (三)眾所周知的事實;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可以推斷出的其他事實; (五)經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檔案證明的事實。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公民權利和公民義務。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舉證物件:

    1)民事實體法的事實。

    2)程式法事實。

    3)證據事實。

    4)外國法律和當地法規和習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民事訴訟的舉證物件包括:一是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 二是當事人主張的程式性法律事實; 三是證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四是海關、地方法規和外國法律,因為法官不一定了解外國法律、地方法規和當地冰雹的一些習俗,所以當事人需要證明這一點; 五、特殊經驗規則主要是指專業特殊行業的經驗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民事訴訟的舉證物件是:民事實體法事實; 程式法事實; 證據事實; 外國法律和當地法規、習俗。 豁免範圍:

    自然法則以及定理和定律; 眾所周知的事實; 依法推定的事實; 從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中推斷出的另乙個事實; 經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經仲裁機構有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經有效公證檔案確認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存在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對產生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當事人主張法律關係被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阻礙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法律關係被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阻礙的基本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無須提供證據證明下列事實:(一)自然規律、定理規律、規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照法定推定事項明確、無誤的; (四)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律推斷出的其他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檔案證明的事實。 除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外,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 除第5項至第7項規定的事實外,當事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民事訴訟中舉證客體的特點:

    1.舉證主體的確定取決於當事人的請求。

    2.舉證物件是實體法律規範中的基本事實。

    3.證明的物件是必須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4.舉證物件與舉證責任密切相關。

    有三個條件可以成為證明的物件:

    (一)該事實在實體法和程式法上對案件的正確處理具有法律意義;

    (二)當事人對事實有爭議的;

    (三)該事實不是訴訟中的免責事實。

    需要用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證明的物件:

    (一)與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權益有關的法律事實;

    (二)當事人主張的程式性法律事實;

    (三)證據材料;

    (4)習慣法、地方法規(主要是非法院地方)和外國法律;

    (五)特殊經驗規則主要是指專門特殊行業的經驗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

    無訴訟能力的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人代理。 法定人員相互推卸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和法定人可以委託一人或二人作為訴訟當事人。

    下列人士可獲委任為訴訟當事人:

    (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62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託書。

    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的事項和許可權。 訴訟人必須獲得客戶的特別授權,才能代表客戶承認、放棄或更改訴訟索賠、解決索賠、提出反索賠或上訴。

    居住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傳送或委託的授予租賃委託書,必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 無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再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第三國使領館,或者由當地愛國華僑組織。

    第63條.

    訴訟當事人的許可權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64條.

    **訴訟律師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已討論鬍全的調查和取證情況,可查閱案件相關材料。 本案有關材料的查閱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65條.

    離婚案件中有訴訟當事人的,當事人仍應出庭,除非不能表達其意圖; 因特殊情況確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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