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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訴訟具有公開性質。
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糾紛的司法解決,法院行使司法權,代表國家解決民事糾紛。 它不同於群眾性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也不同於非政府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 民事訴訟是強制性的。
強制是公共權力的乙個重要屬性。 民事訴訟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案件的受理上,還體現在判決的執行上。 調解和仲裁是以當事人的意願為依據的,只要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仲裁就無法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提起訴訟,無論被告是否願意, 將發生訴訟。
與法院裁定不同,庭外調解協議的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自覺性,不具有強制力,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依法執行。
3 民事訴訟是程式性的。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式往往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如法院的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 以及當事人在某項訴訟中喪失行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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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可以通過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達成協議來解決; 調解是指調解員以他或她認為有利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調解爭議; 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自願; 訴訟是人民法院進行的強制仲裁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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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仲裁與訴訟有以下關係:1
仲裁與訴訟的關係要麼是裁決,要麼是裁決。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失去管轄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程式中的某些事項需要按照訴訟程式處理。 如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
3.訴訟在仲裁中起著監督作用。 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實有錯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其次,仲裁裁決作出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確實有錯誤的,可以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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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行協商,就案件爭議問題達成協議,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內容,並要求訴訟結束的制度。 訴訟調解與訴訟和解的不同之處如下:
1.性質不同。 前者包含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的性質,後者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身程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置。
2.參與者不同。 在前者中,人民法院和雙方都參加,而在後者中,只有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果不同。 根據法院調解協議編制的調解文書生效後,訴訟結束,具有支付內容的調解文書具有可執行效力且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原告應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訴訟獲准後終止訴訟, 和解協議不予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和訴訟和解並非完全無關。 根據《民事調解規定》,兩者的聯絡表現在以下兩點:
一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和解協議,並準備調解書。
二是在和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協調和解活動,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庭審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巧妙地協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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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盛激烈的仲裁調解是訴外調解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調解屬於訴外調解,仲裁前調解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 當事人自願調解的,由仲裁庭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結果準備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調解文書與裁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結果。 調解書應當由仲裁員簽字,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接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調解書簽字前答辯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調解屬於訴外調解,進行仲裁前的調解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願。
民事訴訟中舉證客體的定義:舉證客體又稱舉證客體,是指舉證主體使用一定的舉證方法,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法規範所確定的本質事實進行舉證。民事訴訟舉證物件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Mor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多個債權人在多份生效法律文書中分別確定金錢支付內容的,分別向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每個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無擔保權益的, 應當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順序給予賠償。在多個債權人擁有不同種類的債權的情況下,基於所有權和擔保權益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 存在多個擔保權益的,應當按照每個擔保權益的設定順序進行清償。 >>>More
事實和理由主要陳述了您與被告之間爭議的具體內容以及您提出索賠的相關理由。 圖書館中有大量的訴狀,您可以查詢與您的案件相似的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要求和法律後果,督促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工作。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三條 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陳述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