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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生在上學期間受傷,學校有責任,前提是該學生是具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並且學校沒有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職責。 如果學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學校不能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職責,學校也應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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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受傷的,應當區分下列情形,確定學校是否負責: 1、未滿10周歲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傷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那些能夠證明他們已經履行了教育責任的人不承擔責任。
舉證責任由學校承擔,以證明其是否履行了教育義務。 2.未滿18週齡的學校,在10周以上被毀,屬於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在上學期間受到傷害,學校不履行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舉證責任由學生承擔,證明管理層是否負責。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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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不應該起訴學校老師,而應該起訴學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的, 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孩子的父母也可以與孩子的父母一起起訴學校作為共同被告。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兒童的監護人,即兒童的父母,也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可以說,主要責任是學校和與孩子打架的孩子的父母承擔主要責任,受傷孩子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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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因為學生在此期間在學校。
老師是監護人。
老師沒有扮演監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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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任,但學校應該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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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相關義務的, 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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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與第7條無關。 只要學校盡到安全教育的責任,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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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學生意外傷害的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發生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確定: (一)學生在上學途中、離校途中、返校或者自行離校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四)其他超出學校管理職責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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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學校老師打傷了你,或者當時學校老師在場,沒有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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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是什麼...... 你一定是因為嘴巴黑了就被揍了,或者你的人氣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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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告訴你,學校不負責任! 確定學校責任的條件必須是:1、校舍設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隱患。
2. 學校對明知會造成安全隱患的事件視而不見。
而你不是那個。 這就像如果有人在學校殺了人,你不能要求學校為此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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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否對學生在課間玩耍時受傷負責?
尊敬的老師:
懷著愧疚和懊悔,我今天給你寫這篇評論,向你表達我對這種不良行為---深刻認識,以及我再也不———的決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