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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所房子是你姐姐和姐夫的共同財產,每人享有1 2,。 你姐姐去世後,屬於她的1 2將按照正常的法定繼承權,由你的姐夫、女兒、姐姐的父親、姐姐的母親和4個人平均分配。
2.再婚的婦女只對家庭收入或與姐夫結婚登記後獲得的其他收入(如登記後再買房)有共同所有權。 對當前財產沒有權利。
3.如果你的姐夫想把房子留給他的女兒,那麼直接轉讓財產就足夠了,理論上要徵得姐姐的父親和母親的同意,他們是部分財產的繼承人。 他們可以宣布放棄繼承權。
4.從法律上講,再婚的婦女無權主張對財產的任何權利。
附錄:你可以依法勸說姐夫,如果不行,就讓姐姐的爸爸、媽媽、女兒主張繼承財產,分割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你姐姐的父親和母親不能放棄繼承權,如果他們放棄,對女兒不利,女兒的份額就會減少。
如果您的女兒未滿 18 歲,您的姐夫有義務撫養她,也可以要求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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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姐夫可以直接把房子轉讓給女兒。
2.如果他真的對女兒好,就不需要別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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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結婚的時間和拿到現在的房產證上房產證的時間,以及爭議房產是否有貸款,如果這些問題能得到證明,基本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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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相信我的話,最主要的是,如果你真的想幫助那個女孩,你就要上法庭。 問問人們這是否不可能? 如果你不起訴,那是絕對不可能的!
你去起訴,我相信,最起碼,這個女孩一定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護:撫養權...... 等等,她爸爸的態度是什麼?
不管你再老實,你也應該知道該怎麼做——給女兒乙個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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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婆婆戶籍上的錢屬於婆婆的個人財產,婆婆可以隨意處置,想給誰就給誰,這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禮物。
拆遷取得的安置房,歸擬拆遷房屋的業主所有,無需分配。
一般而言,因拆遷而取得的戶籍補償金,岳母個人部分,岳母願意分配的,可以分配給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人,即小兒子和兒媳。
你問的問題主要是家庭關係的範疇,需要考慮到家庭關係的和諧,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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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戶籍方面,如果是戶口,就屬於小兒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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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部分是給小兒子的,但也應該給其他兒子,除非婆婆通知所有的錢都給了小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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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分發給財產的所有者和共同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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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房子是農村的,房子被拆了,拆遷補償協議裡有很多專案,其中大額(幾十萬到幾百萬)是宅基地補償,小額包括提前搬家費、對住戶的臨時補償等(我在北京的協議上看到過)。 這筆錢應該由要拆除的房屋的註冊所有者或永久居民(通常是永久居民)分享,具體取決於您為搬遷所做的工作。 只要婆婆沒死,她的錢就應該是她自己的。
死後,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處理,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如果婆婆已經去世了,派出所已經結賬了,所以按照婆婆的戶口,不可能再給你錢了,錢還是屬於住在這宅基地上的人。
畢竟中國農村土地是集體共有的,如果拆遷所在房屋的人不是農村集體出身,或者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那麼分錢就沒有希望了。
我不知道你問題的很多細節,但原理告訴你,你大概可以理解。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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