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誰擁有? 什麼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發布 社會 2024-04-1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車輛和駕駛員、道路狀況、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交通效率的法律。

    [法律依據]。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交通效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行政法,是明確道路交通管理機構服務內容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條 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告專案設立情況。

    有關部門提出啟動行政法規的申請,應當說明立法專案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所依據的方針政策以及擬建立的主要制度。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明確道路交通管理機構服務內容的行政法。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中能夠將人身或財產損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 交通安全是指對人員或貨物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這種可能性超過可接受的水平,則不安全。 道路交通系統作為乙個動態開放的系統,其安全性不僅受到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還受到系統外部環境的干擾,與人、車輛、道路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點如下:

    1、交通安全是處於一定危險條件下的狀態,沒有絕對沒有交通事故;

    2、交通安全不是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一定時期和階段的過程或狀態的描述;

    3、交通安全是相對的,不存在絕對的交通安全;

    4、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可接受損失水平不同,因此衡量運輸系統安全的標準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員、行人、旅客以及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應當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交通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工作。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總結。 尊敬的各位,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現在請您詢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案,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4月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9, 2021.

    尊敬的各位,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現在請您詢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的第一次修正,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根據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八部法律的決定》,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

    立法演變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根據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首次修正, 2007年,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是常設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會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2) “車輛”是指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三)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或者運輸貨物和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4)非機動車輛,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電動輪椅、電動自行車等殘疾人交通工具,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為達到最高速度、空載質量和外部尺寸的國家相關標準。(5)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過失或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事件。

    尊敬的您好,請您詢問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下術語的含義: (1)道路,是指在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用於公共運輸的場所。

    2) “車輛”是指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三)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或者運輸貨物和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輛,是指由人力、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殘疾人電動輪椅、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由動力裝置驅動,但在最高速度、空載量和外形尺寸方面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5)“梁西三交通事故”是指因車輛在道路上的故障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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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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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關著你、我和他,平安出行取決於每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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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