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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從事運輸的人員或者非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明確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造成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且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員死亡的,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毀,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30萬元以上的。
第四條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六人以上死亡,且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直接損害,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60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逃跑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造成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導致被害人因無法獲救而死亡的情形。
發生交通事故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示行為人逃跑,致使受害人因救助不力而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從犯處罰。
第六條 造成交通事故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藏匿、遺棄,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分別是第234條第2款。
第七條 單位管理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強迫他人違法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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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將取決於肇事逃逸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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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殺了,你逃跑了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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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某機動車肇事逃逸罪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交通事故罪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運輸管理條例,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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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以致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是推卸責任、逃避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或者大範圍死亡,或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使人逃跑或者無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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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逃逸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以2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不得2000元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2.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兩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且該人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
如果造成六人或六人以上死亡,則他們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60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將“交通肇事逃逸”定義為“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但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不構成犯罪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