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寫入憲法的時代

發布 歷史 2024-04-1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臨時憲法,後來被明確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部憲法。

    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制定和不斷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這一制度的基本內涵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居住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954年,1954年《憲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納入憲法,被稱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在少數民族居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根據人口大小和地區大小設立各民族自治機關。 隨後,民族區域自治被明確寫入以往所有憲法,成為我國重要的政治制度。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憲法》第4條規定,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居住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配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七十四條 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七十四條 該法由全研春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憲法》第4條規定,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協助少數民族居住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可以根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等條件,結合歷史條件,建立以乙個或者乙個以上少數民族居住地為基礎的自治地方。 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應當設立相應的自治區或者仙化族鄉鎮。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包括部分漢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住區、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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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4-16

答:民族自治機關的自治包括:(一)制定自治條例和專門條例;(2)管理地方財政; (三)獨立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事業; (四)獨立管理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保護和組織國家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五)經批准、變更或者中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決定,組織公安部隊在本地維護社會治安,使用當地常用的一種或者多種語言,行使其他職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