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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重慶市首例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布,被告人鄧世平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須承擔魚類養殖和放生生態修復責任。 被告人當庭認罪悔改,不上訴,將積極履行生態修復責任,主動預付1萬元購買魚苗。
據負責檢察機關介紹,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重慶禁漁。 3月15日,鄧世平在永川區鳳凰湖工業園區永川河欄杆灘段觸電捕魚,捕獲數公斤魚,隨後被永川區公安局民警和永川區農業綜合監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根據該研究所的鑑定報告,電捕魚產生的擴散電流會造成它所接觸的各種水生動物的死亡或損害,即使逃脫,其性腺功能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容易導致不孕不育。 一些被電擊殺死的生物的屍體沉入水底,會分解變質,從而汙染水體。
電捕魚還會對漂浮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傷害,導致水生生態系統食物鏈的破壞。
綜上所述,研究所作出鑑定意見,發現鄧世平禁漁期間電擊捕撈可能造成的魚類資源總損失約為公斤,幼魚損失約1萬條,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損失難以估算。
6月28日,江津區檢察院向江津區法院提起了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公益訴訟。 負責的檢察官表示,本案之所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因為電捕魚是一種具有破壞性且極其危險的捕魚方法。 對於魚類來說,電極走到哪裡,大小魚都會觸電,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
對於人來說,由於電魚裝置使用高壓電,設施簡單,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使用不當甚至會電死電魚人本人; 對於環境而言,只有少數被電魚電死的魚等生物被電魚人帶走,大部分屍體會沉入水底,逐漸腐爛變質,危及水體生態安全。 綜上所述,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鄧世平有期徒刑10個月,並責令其增加成魚數量,在電捕魚水域放生幼魚1萬條。
案件審理期間,鄧世平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行為,同時願意承擔附帶的民事責任,並主動預付了1萬元購買魚苗。 江津區人民法院庭審後宣判,江津區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均得到支援。
電魚是有風險的,也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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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為了保護環境,打擊非法電魚! 只是很多地方的執法力度太小了! 有些地方沒有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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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捕魚是非法的。 電捕魚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涉及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應受懲罰。 這種行為不分種類和大小,都是滅絕的撲殺行為,會對漁業造成毀滅性的危害,還可能意外地將人、牲畜和家禽傷入水中,危害公共安全。
禁止使用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 禁止製造、銷售或使用違禁漁具。 禁止在封閉區域和禁漁期間捕魚。
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進行釣魚。 捕獲的少年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禁止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間出售非法捕撈的魚類。
重點受保護的漁業資源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限、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等漁業資源保護措施,由漁業行政部門或者各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規定; 自治區、直轄市。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或者違反禁漁區和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違禁漁具、捕撈方法、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進行捕撈,或者幼魚在漁獲物中的比例超過規定比例的, 對捕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間出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製造、銷售違禁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規定了對電魚的處罰。
情節嚴重的,判刑。
電魚和炸魚是禁止捕撈的方法,因為對水產資源造成嚴重危害。
綜上所述,關於電魚會不會被判刑的問題,如果情節嚴重,一定要認真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違法,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做乙個合法的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捕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期拘留、監視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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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我國嚴禁電釣,否則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可判處緩刑。 電捕魚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視或者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在禁漁區內、禁漁期內,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購買、運輸、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律、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間,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非法獵殺、購買、運輸或者以食用為目的在野外自然生長、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擊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 禁止製造、銷售或使用違禁漁具。 禁止在封閉區域和禁漁期間捕魚。
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進行釣魚。 捕獲的少年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禁止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間出售非法捕撈的魚類。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或者違反禁漁區和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違禁漁具、捕撈方法或者小於捕撈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或者漁獲量中幼魚比例超過規定比例的, 對捕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出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製造、銷售違禁漁具的,對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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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電魚捕獲,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款。 依法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捕撈禁漁期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人電擊魚,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捕區內捕撈水產品,在禁捕區域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條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罪的,對培訓單位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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